【摘要】看守所会见规则:律师凭“三证”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不被监听;家属经办案机关与公安机关批准,在固定会见日持证件登记会见;两类规则不同,参与者须分别遵守。 目录:

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的裁判口径可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例,各地法院对同类情形的认定与处理可对照参考。
一、看守所会见规则的含义与法律性质
二、规范看守所会见规则的主要法律法规
三、看守所会见规则的实务办理要点
四、看守所会见规则相关典型案例解析
五、关于看守所会见规则的常见认识误区
“律师会见”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凭法定证件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与在押或被羁押的当事人面对面交流,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核实证据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执业活动。
它是辩护权、知情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的重要渠道。
与一般亲友“探视”不同,律师会见具有鲜明的法律职务属性: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
会见内容受法律保护,不被监听。
关于律师会见的顶层规定集中在三部法律与一部司法解释中。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持“三证”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会见时不被监听;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重申了律师的会见权与不被监听原则。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则规定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可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上述条文共同构成了律师会见的法定框架。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 《看守所条例》第三十条: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看守所会见规则”是看守所场景下的规则集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与《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共同确立了律师持“三证”会见在押人员的权利,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补充了在押人员会见近亲属及物品检查的规则。
看守所的职责是核验律师证件、安排会见室、维护秩序,但不得监听律师与当事人的谈话。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看守所应事先知悉需经侦查机关许可的情形。
律师违反规定(如带手机、传递违禁品)的,看守所可中止会见并报告。
家属会见则须按批准后的固定会见日进行,与律师通道分设。
案例一(会见权保障类,据检察机关、看守所公开通报整理):某地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以“办案机关未通知”为由拖延安排。
驻所检察室发现后,依法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在法定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该案被作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典型案例公开,重申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刚性要求,律师遇拖延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工作部门投诉维权。
案例二(执业纪律类,据司法行政机关公开通报整理):某地一名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违反监管场所规定,擅自将手机带入会见室并为犯罪嫌疑人与外界通话提供便利,后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收录的现行有效《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所在律师事务所也被责令整改。
该案例提示,会见有严格的纪律红线,违规传递物品、泄露案情或帮助串供,不仅面临停业、罚款等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
结合上述规定与案例,关于“看守所会见规则”,实践中常见的误区包括:一是忽略48小时安排底线;
二是不知特定案件需许可。
正确做法是:早委托正规律师、弄清案件所处阶段与性质、按“三证+预约+存包”合规会见,并以当地办案机关或监管场所的最新官方公示为准。
总结:
综上,律师会见是刑事诉讼与刑罚执行中一项法定、专业且受严格规范的执业活动。
当事人和家属既要充分行使这一权利,也要遵守监管场所纪律与法律红线。
各地区看守所、监狱在具体操作流程、会见时段、预约方式上可能存在差异,建议以当地办案机关或监管场所的最新公示为准。
本文解析内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现行有效法律条文,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各地规定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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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三十九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2017修正 | 第三十三条 |
| 3 | 看守所条例 | 1990年施行 | 第二十八条 |
| 4 | 看守所条例 | 1990年施行 | 第三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