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律师会见笔录是记录会见时间、地点、参与人及谈话要点的法律文书,是辩护工作的重要载体,应客观、保密,不得记录串供或违法内容。 目录:

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的裁判口径可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例,各地法院对同类情形的认定与处理可对照参考。
一、律师会见笔录的含义与法律性质
二、规范律师会见笔录的主要法律法规
三、律师会见笔录的实务办理要点
四、律师会见笔录相关典型案例解析
五、关于律师会见笔录的常见认识误区
“律师会见”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凭法定证件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与在押或被羁押的当事人面对面交流,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核实证据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执业活动。
它是辩护权、知情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的重要渠道。
与一般亲友“探视”不同,律师会见具有鲜明的法律职务属性: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
会见内容受法律保护,不被监听。
关于律师会见的顶层规定集中在三部法律与一部司法解释中。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持“三证”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会见时不被监听;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重申了律师的会见权与不被监听原则。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则规定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可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上述条文共同构成了律师会见的法定框架。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会见笔录”是会见的必备产出。
一份规范的笔录应包含:会见时间、地点、会见人(律师及助理)、被会见人基本信息、告知权利义务、案情了解与法律咨询要点、当事人陈述、下一步工作安排,并由当事人阅后签字。
笔录既是律师履职的证明,也是后续辩护策略的依据。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收录的现行有效《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笔录中涉及的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应予保密。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提醒,笔录不得记载帮助毁证、串供等违法内容,否则律师将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每次会见均制作并归档笔录。
案例二(执业纪律类,据司法行政机关公开通报整理):某地一名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违反监管场所规定,擅自将手机带入会见室并为犯罪嫌疑人与外界通话提供便利,后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所在律师事务所也被责令整改。
该案例提示,会见有严格的纪律红线,违规传递物品、泄露案情或帮助串供,不仅面临停业、罚款等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
结合上述规定与案例,关于“律师会见笔录”,实践中常见的误区包括:一是会见不制作笔录;
二是笔录记载违法内容触碰红线。
正确做法是:早委托正规律师、弄清案件所处阶段与性质、按“三证+预约+存包”合规会见,并以当地办案机关或监管场所的最新官方公示为准。
总结:
综上,律师会见是刑事诉讼与刑罚执行中一项法定、专业且受严格规范的执业活动。
当事人和家属既要充分行使这一权利,也要遵守监管场所纪律与法律红线。
各地区看守所、监狱在具体操作流程、会见时段、预约方式上可能存在差异,建议以当地办案机关或监管场所的最新公示为准。
本文解析内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现行有效法律条文,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各地规定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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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三十九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2017修正 | 第三十三条 |
| 3 | 看守所条例 | 1990年施行 | 第二十八条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四十四条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2017修正 | 第三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