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律师仍可依委托会见被告人;罪犯交付监狱服刑后,律师凭“三证”按《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会见,用于上诉、申诉、民商事事务。 目录:

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的裁判口径可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例,各地法院对同类情形的认定与处理可对照参考。
一、判决生效律师还会见的含义与法律性质
二、规范判决生效律师还会见的主要法律法规
三、判决生效律师还会见的实务办理要点
四、判决生效律师还会见相关典型案例解析
五、关于判决生效律师还会见的常见认识误区
“律师会见”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凭法定证件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与在押或被羁押的当事人面对面交流,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核实证据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执业活动。
它是辩护权、知情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的重要渠道。
与一般亲友“探视”不同,律师会见具有鲜明的法律职务属性: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
会见内容受法律保护,不被监听。
关于本主题,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监狱法》第四十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司发通〔2017〕81号)等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对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看守所安排会见的具体程序作了细化。
“判决生效后律师还能会见吗”分两段。
一审判决后、二审或交付执行前,被告人仍在看守所,律师凭原委托或新委托可继续会见。
罪犯交付监狱服刑后,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收录的现行有效《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与《监狱法》精神,律师凭“三证”提前与监狱预约仍可会见,用于代理上诉(在法定期限内)、申诉、复议或民事诉讼等。
因此,判决生效并不当然终止律师会见权,关键看是否仍有未结法律事务与有效委托。
案例四(远程视频会见类,据司法行政机关公开宣传整理):服刑人员李某户籍地在偏远山区,其年迈父母不便长途探监。
家属向当地司法局(所)申请远程视频会见,监狱审核后通过专用系统在约定时间发起视频连线,实现“家门口探监”。
该案例体现了监狱系统推广的远程视频会见便民举措,家属无需前往监狱,由户籍地司法行政部门的视频会见室接收。
结合上述规定与案例,关于“判决生效律师还会见”,实践中常见的误区包括:一是以为判决生效律师就“没用了”;
二是不知服刑阶段仍可凭三证会见处理上诉申诉。
正确做法是:早委托正规律师、弄清案件所处阶段与性质、按“三证+预约+存包”合规会见,并以当地办案机关或监管场所的最新官方公示为准。
总结:
综上,律师会见是刑事诉讼与刑罚执行中一项法定、专业且受严格规范的执业活动。
当事人和家属既要充分行使这一权利,也要遵守监管场所纪律与法律红线。
各地区看守所、监狱在具体操作流程、会见时段、预约方式上可能存在差异,建议以当地办案机关或监管场所的最新公示为准。
本文解析内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现行有效法律条文,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各地规定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三十九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 2012修正 | 第四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