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律师会见费与取保候审(申请取保)费用是否合并收取,取决于委托合同约定;可分开按次计,也可打包进“阶段/全程代理”一口价,关键是书面明确,避免重复收费。 目录:

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的裁判口径可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例,各地法院对同类情形的认定与处理可对照参考。
一、律师会见与取保候审费用一起收的概念辨析
二、规范律师会见与取保候审费用一起收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律师会见与取保候审费用一起收的实务区分要点
四、律师会见与取保候审费用一起收相关典型案例解析
五、关于律师会见与取保候审费用一起收的常见认识误区
“律师会见”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凭法定证件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与在押或被羁押的当事人面对面交流,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核实证据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执业活动。
它是辩护权、知情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的重要渠道。
与一般亲友“探视”不同,律师会见具有鲜明的法律职务属性: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
会见内容受法律保护,不被监听。
关于本主题,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 《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四)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
“律师会见和取保候审费用一起收吗”看合同模式。
取保候审是律师的专项法律服务(申请、提交材料、沟通),与“会见”是两项工作。
若签的是按次/单项合同,会见费与取保代理费分别计收;
若签的是“侦查阶段包干”或“全程代理”,则两项已包含在一口价内,不应再单列。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收录的现行有效《律师法》第四十条,收费都应经律所统一进行、签合同开发票。
建议签约时逐项列明,防止“打包后又另收”。
案例一(会见权保障类,据检察机关、看守所公开通报整理):某地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以“办案机关未通知”为由拖延安排。
驻所检察室发现后,依法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在法定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该案被作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典型案例公开,重申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刚性要求,律师遇拖延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工作部门投诉维权。
结合上述规定与案例,关于“律师会见与取保候审费用一起收”,实践中常见的误区包括:一是默认会见与取保必然分开收费;
二是打包合同未列明细导致重复收费争议。
正确做法是:早委托正规律师、弄清案件所处阶段与性质、按“三证+预约+存包”合规会见,并以当地办案机关或监管场所的最新官方公示为准。
总结:
综上,律师会见是刑事诉讼与刑罚执行中一项法定、专业且受严格规范的执业活动。
当事人和家属既要充分行使这一权利,也要遵守监管场所纪律与法律红线。
各地区看守所、监狱在具体操作流程、会见时段、预约方式上可能存在差异,建议以当地办案机关或监管场所的最新公示为准。
本文解析内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现行有效法律条文,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各地规定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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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2017修正 | 第四十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2017修正 | 第二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