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临刑会见指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执行死刑前,依法申请会见近亲属的权利。法院应在执行前告知罪犯该项权利,罪犯或近亲属申请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目录:

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的裁判口径可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例,各地法院对同类情形的认定与处理可对照参考。
一、临刑会见的含义与法律性质
二、规范临刑会见的主要法律法规
三、临刑会见的实务办理要点
四、临刑会见相关典型案例解析
五、关于临刑会见的常见认识误区
“律师会见”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凭法定证件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与在押或被羁押的当事人面对面交流,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核实证据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执业活动。
它是辩护权、知情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的重要渠道。
与一般亲友“探视”不同,律师会见具有鲜明的法律职务属性: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
会见内容受法律保护,不被监听。
关于本主题,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五百零五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
罪犯申请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准许。
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
会见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会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附卷存档。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临刑会见”是人道主义与程序正义的体现。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收录的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五百零五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联系方式的,法院应通知其近亲属;
近亲属申请会见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安排。
这一最后会见是被执行人的法定权利,监管与执行机关应予保障,会见一般在被执行人会见室进行,由法警和工作人员依规监督,但不得无故拒绝。
它不同于普通律师会见,是死刑执行程序中不可省略的人道环节。
案例五(死刑临刑会见类,据法院公开工作指引整理):一审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告知罪犯张某有权申请会见近亲属,张某提出会见母亲,法院及时通知其母到场所并安排在被执行人会见室会见。
该案例说明,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临刑前依法享有会见近亲属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这一最后会见。
结合上述规定与案例,关于“临刑会见”,实践中常见的误区包括:一是以为临刑会见可被无故拒绝;
二是误以为仅限律师、排除近亲属申请。
正确做法是:早委托正规律师、弄清案件所处阶段与性质、按“三证+预约+存包”合规会见,并以当地办案机关或监管场所的最新官方公示为准。
总结:
综上,律师会见是刑事诉讼与刑罚执行中一项法定、专业且受严格规范的执业活动。
当事人和家属既要充分行使这一权利,也要遵守监管场所纪律与法律红线。
各地区看守所、监狱在具体操作流程、会见时段、预约方式上可能存在差异,建议以当地办案机关或监管场所的最新公示为准。
本文解析内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现行有效法律条文,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各地规定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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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现行有效 | 第五百零五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三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