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介绍卖淫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条文表述为“并处罚金”,但并没有像贪污受贿、盗窃那样给出具体倍数或区间。因此该罪的罚金标准,是依刑法第五十二条按犯罪情节裁量,通常不低于一千元下限。本文讲清它的确定逻辑。

一、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标准:法律现状
二、裁量看哪些情节
三、与其他有倍数犯罪的对比
四、参考案例(脱敏)(注:以下案例为脱敏处理的参考示例,人物、单位、案号均作化名,情节综合自公开裁判要旨,仅用于说明规则适用,不代表具体真实案件。)
五、实务提醒
六、相关法条原文摘编(权威对照)
七、延伸问答(实务常见疑惑)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条文只写“并处罚金”,未设具体数额或倍数,故罚金由法院按情节裁量。
法院会综合:介绍的次数与人数、是否组织化、是否涉及未成年人(尤其幼女,法定从重)、非法获利多少、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退赃与认罪态度等。介绍人数多、获利高、涉幼女的,罚金取高位;偶发、介绍一人、从犯、退赃认罪的,取低位。下限受财产刑规定约束(不少于一千元)。
和贪污受贿(法释〔2016〕9号有倍数)、盗窃(法释〔2013〕8号有二倍以下)不同,介绍卖淫罪没有司法解释倍数,所以“罚金标准”不是“算出来”的,而是“裁出来”的。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情节下,罚金可能有差异,但只要不低于下限、合乎情节,均属合法裁量。
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为他人介绍卖淫三次、涉及二人,获利八千元,系初犯、认罪认罚。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按情节裁量判处罚金一万元(接近下限、体现从宽)。若其介绍人数众多、涉及未成年人,则罚金与自由刑都会显著加重。本案展示无倍数犯罪的裁量取向。
虽然无倍数,被告人仍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这直接影响罚金与刑期的从宽。切勿以为“没标准就可以随便罚”或“反正没标准无所谓”——法院裁量同样受情节与上限原则约束,且罚金须执行、可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五十九条(节录):“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介绍卖淫罪罚金即依此条按情节裁量,无专门倍数标准。
问:介绍一人也算犯罪吗?答:介绍卖淫即构罪,不以人数多寡为唯一门槛,情节严重才加重。问:罚金能高于获利吗?答:无倍数犯罪中可高于获利,按整体情节裁量。
问:介绍卖淫和容留卖淫罚金一样吗?答:同属359条,均“并处罚金”无倍数,按情节裁量。问:未成年介绍也罚吗?答:达到刑责年龄即罚,且涉幼女法定从重。
介绍卖淫罪(刑法359条)罚金无专门倍数,依刑法第五十二条按情节裁量(下限一千元)。裁量看介绍次数人数、是否涉幼女、获利、退赃认罪等;无倍数故“裁出来”而非“算出来”,与贪贿、盗窃等有倍数犯罪不同。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三百五十九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五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