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债权债务法 > >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05-09 09:04 admin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8〕2号
【颁布时间】2018-1-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标签: 债务纠纷 夫妻
上一篇: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债权债务法相关文章:

  •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2017〕48号 【颁布时间】2017-2-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7〕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

    时间:2018-06-19阅读:206标签: 债务 夫妻

热门内容

  • 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
  • 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最新资讯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
  •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