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债权债务法 > >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5-13 09:50 admin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
【颁布时间】2015-8-13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已取消,现将有关后续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上述免征营业税政策涉及的审核批准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二、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三)连续合规经营两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三、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政策。三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四、此前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的担保机构,在剩余的免税期限内继续免征营业税;2014年10月1日(含)以后新办或免税期限已满但仍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3日
标签: 营业税 通知 审批 免征 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
上一篇: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下一篇: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债权债务法相关文章:

热门内容

  • 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
  • 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最新资讯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
  •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