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24-04-20 21:46 admin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发文时间: 2010-11-10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个人转让第一条规定的限售股,限售股所对应的公司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二)个人发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由证券机构扣缴税款的,扣缴税款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执行。纳税人申报清算时,实际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第二条第(一)项的转让收入以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证券公司在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统一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费率计算;第二条第(二)项的转让收入,通过认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通过申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申购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第二条第(三)项的转让收入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第二条第(四)项的转让收入以实际行权价格计算。
 
(三)个人发生第二条第(五)、(六)、(七)、(八)项情形、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第二条第(五)项的转让收入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第二条第(六)项的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第二条第(七)、(八)项的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四)个人转让因协议受让、司法扣划等情形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协议受让价格、司法扣划价格核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个人转让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的,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本按照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该股时实际成本及税费计算。
 
(五)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六)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本通知所称的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个人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依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负责对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持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构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
 
(二)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五)、(六)、(七)、(八)项情形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七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纳税人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不再执行财税[2009]167号文件中有关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规定。对第二条第(六)项情形,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强制执行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协助执行,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六、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需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在客户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供证券机构扣缴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机构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对纳税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投资者补足资金,并扣缴税款。个人投资者未补足资金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提供纳税人相关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标签: 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 转让 限售股
上一篇: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相关文章:

  • 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24年12月31日 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24〕309号 自2012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时间:2025-01-03阅读:227标签: 上市公司 座谈会 破产重整案件

  •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国务院国资委 发文时间:2024-12-17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资发产权规〔2024〕100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时间:2024-12-17阅读:159标签: 上市公司 中央企业 市值管理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时间】2024-11-6 【发文号】〔2024〕14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 〔2024〕14号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

    时间:2024-11-24阅读:184标签: 上市公司 监管 市值管理

  •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商务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颁布时间】2024-11-1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

    时间:2024-11-22阅读:190标签: 上市公司 管理办法 投资者 战略投资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24年5月24日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5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

    时间:2024-07-06阅读:131标签: 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22年3月4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 深证上[2022]2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

    时间:2024-04-22阅读:97标签: 上市公司 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 转板办法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22-03-04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 上证发[2022]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时间:2024-04-22阅读:144标签: 上市公司 科创板 北京证券交易所 转板办法

  • 上市公司再融资分类审核实施方案(试行)

    发文单位:中国证监会 发文时间:2020-09-25 上市公司再融资分类审核实施方案(试行) 为便利上市公司再融资,更大力度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对符合标准的上市公...

    时间:2024-04-22阅读:104标签: 上市公司 再融资 分类审核 实施方案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发文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23年2月1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深证上[2023]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

    时间:2024-04-22阅读:180标签: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审核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3-02-17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证发[2023]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

    时间:2024-04-22阅读:238标签: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 上市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热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文(最新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
  •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
  •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
  •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
  • 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

最新资讯

  • 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
  • 关于全面深化管理会计应用
  •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
  • 关于强监管防风险促改革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文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
  •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
  • 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