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行政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2-06-02 11:23 admin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第五条 对渔港认定有不同意见的,依照港口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安全检查。
 
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七条 船舶在渔港内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九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条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船舶在执行公务时进出渔港,经通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可免于检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执行海上巡视任务的国家公务船舶的靠岸、停泊和补给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国营、集体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的技术培训由渔业船舶所属单位负责;个人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的技术培训由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就近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并在进入第一个港口48小时之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第十九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下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渔港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标签: 安全 交通 水域 渔港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下一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最新版)

行政法相关文章: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发布机构 公安部 发布日期 2008-12-20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105号发布 根据2020年4月7日公安部令第157号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时间:2022-07-08阅读:118标签: 交通安全 违法 处理程序 ​道路

  • ​国防交通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1-01-08 国防交通条例 (1995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7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

    时间:2022-06-09阅读:85标签: 交通 ​国防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9-03-0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时间:2022-06-02阅读:142标签: 交通事故 保险 ​机动车

  •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78-06-29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 1978年6月29日) 第一条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先行,是国防建设的重要...

    时间:2022-05-28阅读:320标签: 交通 水路 铁路 解放军 军事代表

  •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87-07-27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1987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

    时间:2022-05-26阅读:220标签: 企业 交通 工业 ​全民所有制 设备管理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8-11-28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1998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发布 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控制检疫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

    时间:2022-05-09阅读:174标签: 卫生 检疫 交通

  • 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颁布时间】2021-11-23 【发文号】交办办(2021)75号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法规来源】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bgt/202112/t20211201_3628970.html 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

    时间:2022-03-26阅读:159标签: 运输 政务公开 交通

  •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发布机关:交通部 文 号: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 发布日期:1996.09.25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时间:2018-06-18阅读:259标签: 规定 行政 交通 处罚程序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0.07.09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已于2010年7月9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

    时间:2018-07-17阅读:156标签: 规定 行政执法 交通运输 考核 评议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1.01.04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2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

    时间:2018-07-15阅读:230标签: 规定 行政执法 交通运输 证件管理

热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1最新版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版全文
  • 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版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最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最新资讯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
  •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最新
  •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