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行政法 >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22-06-02 11:21 admin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9-03-0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监事;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监督 国有资产 ​企业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法相关文章: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22年9月2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

    时间:2024-04-09阅读:107标签: 规章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21年7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时间:2024-04-09阅读:155标签: 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

  • 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

    发文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 发文字号: 国卫办医急发〔2024〕6号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21日 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 国卫办医急发〔2024〕6号 各省、自治区...

    时间:2024-04-04阅读:163标签: 医疗监督

  • 行政诉讼法第11条(法律监督原则)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本文介绍行政诉讼法第11条(法律监督原则)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行政诉讼法第11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十一条 【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

    时间:2024-03-21阅读:87标签: 行政诉讼法 法律监督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文单位:全国人大 发文时间:2023年10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时间:2024-03-15阅读:67标签: 职能配置 人员编制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文单位:全国人大 发文时间:2023-11-1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

    时间:2024-03-15阅读:58标签: 职能配置 人员编制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4-02-20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号:国发〔2024〕5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时间:2024-02-27阅读:162标签: 罚款 指导意见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

    【颁布时间】2023-9-26 【颁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 国市监稽规〔2023〕6号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推动经营者落...

    时间:2023-12-10阅读:109标签: 投诉 公示 ​市场监督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3-08-29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2023年8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

    时间:2023-12-09阅读:185标签: 名称 登记管理 ​企业

  •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制定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3-08-31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2023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

    时间:2023-12-09阅读:97标签: 标准化 ​企业

热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1最新版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版全文
  • 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版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最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

最新资讯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
  •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