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行政法 > >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2022-05-10 14:22 admin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5-07-28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条 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六条 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 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九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第十条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正,不得收费。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
 
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应当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5%-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25%-0.5%交纳
标签: 收费 ​仲裁
上一篇:​教师资格条例

下一篇: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行政法相关文章:

  •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文时间:2004年3月19日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2004年3月19日司法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

    时间:2024-03-25阅读:137标签: 收费 律师事​务所

  •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0-02-12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时间:2022-05-08阅读:92标签: 行政 收入 事业 收费 罚没 收支 行政处分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颁布时间】2022-2-8 【颁布单位】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法规来源】http://www.acla.org.cn/article/page/detailById/32206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为推...

    时间:2022-04-09阅读:192标签: 律师收费

  •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等 【发文字号】财税〔2018〕4号 【颁布时间】2018-1-7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等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

    时间:2018-07-07阅读:122标签: 通知 排污费

  • 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财税〔2018〕37号 【颁布时间】2018-4-12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8-04-30阅读:139标签: 通知 调整 停征 免征

热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1最新版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版全文
  • 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版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最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最新资讯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
  •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最新
  •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