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行政法 > >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2022-05-08 15:13 admin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0-03-15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国有金融机构)。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金融机构名单,由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及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国有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有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
 
(四)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七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国有金融机构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国有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关财务、资金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国有金融机构召开有关监督检查事项的会议;
 
(二)查阅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国有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国有金融机构董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指导国有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稽核、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的工作,国有金融机构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协助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每次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财务、资金分析以及经营管理评价;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国有金融机构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一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国务院。
 
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金融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三条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国务院责成审计署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职权依法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或者检查。
 
监事会应当加强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与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派出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管理机构聘请的经过资格认证的专业会计公司的专家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主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金融、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专家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国有金融机构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国有金融机构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国有金融机构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国有金融机构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专家监事不得接受国有金融机构的任何报酬或者福利待遇,不得在国有金融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国有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国有金融机构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国有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国有金融机构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标签: 金融机构 监事会
上一篇: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下一篇:​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行政法相关文章:

  •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一百一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

    时间:2024-03-15阅读:142标签: 金融机构 行政许可

  •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上)

    发文单位:银保监会 发文时间:2020年3月23日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20年3月2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公布 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 第...

    时间:2024-03-15阅读:138标签: 金融机构 行政许可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发布机构 公安部 发布日期 2005-12-31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发布 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

    时间:2022-07-08阅读:202标签: 防范 营业场所 安全 设施 建设 许可 金库 ​金融

  •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0-03-15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

    时间:2022-05-08阅读:190标签: 企业 国有企业 监事会

  •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1-11-23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2001年11月14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4号公布 自2001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时间:2022-05-08阅读:68标签: ​金融机构

  •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 【颁布时间】2015-6-5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

    时间:2018-05-01阅读:184标签: 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 农村 行政许可 中国银监会

  •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 【颁布时间】2015-6-5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

    时间:2018-05-01阅读:225标签: 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 行政许可 中国银监会 非银行

热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1最新版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版全文
  • 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版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最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最新资讯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
  •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最新
  •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