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行政法 >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22-05-02 15:51 admin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6-11-30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第八条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第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 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标签: 企业 投资 备案 核准
上一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下一篇:农田水利条例

行政法相关文章: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04年6月14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时间:2024-04-10阅读:174标签: 管理办法 登记 企业名称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9日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

    时间:2024-04-10阅读:116标签: 企业 经营异常 名录管理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9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

    时间:2024-04-10阅读:175标签: 企业 抽查 公示信息

  •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22年3月1日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

    时间:2024-04-09阅读:199标签: 外商投资 管理办法 企业 登记 授权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22年9月22日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时间:2024-04-09阅读:98标签: 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 企业 主体责任

  •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文时间:1992年6月15日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1992年6月15日司法部令第2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

    时间:2024-03-25阅读:120标签: 律师 企业 法律顾问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3-08-29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2023年8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

    时间:2023-12-09阅读:199标签: 名称 登记管理 ​企业

  •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制定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3-08-31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2023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

    时间:2023-12-09阅读:141标签: 标准化 ​企业

  •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

    【颁布时间】2023-4-19 【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监督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27阅读:74标签: 中央企业 财务 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23-3-9 【发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法规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883023/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

    时间:2023-11-25阅读:172标签: 公路 海关监管 运输企业 车辆管理

热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1最新版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版全文
  • 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版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最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最新资讯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
  •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最新
  •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