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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

2022-04-04 11:06 admin
【颁布时间】2022-1-20
【发文号】国办发〔2022〕3号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

 
国办发〔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入推进,各地区各部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进电子证照应用,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在支撑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政务服务便捷度、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明显提升。但从全国层面看,电子证照还存在标准规范不健全、互通互认机制不完善、共享服务体系不完备、应用场景不丰富等突出问题。为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进一步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聚焦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服务事项,充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电子证照在更多领域应用并实现全国互通互认,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更好发挥电子证照应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中的支撑保障作用,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注重顶层设计,建立完善协同高效的电子证照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电子证照应用与“证照分离”、“一业一证”等改革的紧密衔接,做好与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一网通办”的统筹推进。
 
——坚持便民高效。聚焦惠企利民,提供多种渠道便利企业和群众申请、使用电子证照,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应用。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相应材料。
 
——坚持需求导向。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高频应用场景,紧贴企业和群众普遍需求,着力破解电子证照应用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积极拓展电子证照应用和服务领域,推动实现全国互通互认。
 
——坚持创新引领。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深入推进电子证照应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鼓励先行先试,积极运用新技术,探索电子证照应用新机制、新渠道和新方式。
 
——坚持安全可控。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电子证照应用全过程规范管理,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安全,切实筑牢电子证照应用安全防线。
 
(三)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电子证照制发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和群众常用证照基本实现电子化,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和应用,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互通互认;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广泛应用,社会化应用取得积极进展,“减证便民”取得明显成效。到2025年,电子证照应用制度规则更加健全,应用领域更加广泛,支撑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取得显著成效,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扩大电子证照应用领域

 
(四)聚焦深化便民服务,扩大个人电子证照应用领域。

加快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证、职业资格证、驾驶证和新申领的结(离)婚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个人常用证照电子化应用,覆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登记、生育登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就业创业、户籍迁移、社会保障卡申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报销、不动产登记等应用场景,并根据群众需求不断丰富其他应用场景,推动相关电子证照普遍使用。政府部门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方式对关联信息进行查询、核验的,不再要求个人提供实体证照或纸质复印件,推动办事所需相关信息免填写。(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拓展企业电子证照应用领域。

推动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检测认证等电子证照在企业登记、经营、投资和工程建设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并进一步拓展到纳税缴费、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领域。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关联企业相关信息,支撑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所需信息免填写、纸质材料免提交,推动实现企业相关信息“最多报一次”。政府部门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方式查询、核验企业办事所需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实体证照或纸质材料,切实为企业降成本、增便利。(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面向社会多样化需求,促进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

在不断推动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广泛应用的同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围绕合同订立、人员招聘、交通出行、文化和旅游等场景与领域,积极推动电子证照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持证主体之间的社会化应用。电子证照制发部门应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业、本领域电子证照技术和使用规范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应及时发布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场景清单和应用指南,不断提升电子证照社会认可度,推动电子证照在全社会广泛应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新技术运用力度,积极开展电子证照应用创新。

加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不断提升电子证照应用智能化水平。以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为身份信任源点,全面关联企业和群众各类常用电子证照的相关信息,推动电子证照一体化、便利化应用。支持各地区探索以电子社保卡等常用电子证照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在城市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方面实现“同城待遇”。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研究探索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提供电子证照服务的模式。(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线上线下融合,保留传统服务方式。

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自助终端、人工服务窗口等渠道,便捷企业和群众依申请领取和使用电子证照,并做到线上线下融合、数据同源、同步更新。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加强实体证照服务保障,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群体需求。(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电子证照全国互通互认

 
(九)健全电子证照应用协同推进机制。

加强电子证照应用跨地区、跨部门工作协同,推动解决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完善电子证照全国互通互认工作流程,明确电子证照发证、持证、用证、共享、留存等各环节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权责清晰。(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电子证照标准化规范化。

建立健全涵盖电子证照应用业务、数据、技术、管理、安全等的标准体系,制定电子证照签章、电子印章密码应用等规范,完善电子证照在移动服务、自助服务等领域的使用规范。建立电子证照发证、用证清单,并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动态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电子证照相关标准、签发规则,推动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经营许可证、职业资格证等常用电子证照全面实现标准化。加快标准实施,抓紧完成存量证照标准化改造,全面支撑开展电子化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档标准规范,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办件归档全程电子化管理,确保形成的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公安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国家密码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着力提升电子证照数据质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统筹建设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电子证照库,按照“应归尽归”原则将电子证照信息汇聚至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于实体证照数据要素缺失、颁发机构调整等特殊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电子证照制发相关办法。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建立健全电子证照数据质量问题异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快速校核更新工作流程,不断提高电子证照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共享时效性。(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提升电子证照应用支撑能力

 
(十二)进一步强化电子证照应用平台支撑。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电子证照公共验证服务,为政府部门、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的电子证照核验服务。按照“谁制发、谁核验”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平台负责提供本地区制发电子证照的核验服务,各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制发电子证照的核验服务,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提供跨地区、跨部门应用的电子证照核验数据流转服务。优化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推进政府部门间电子证照信息共享,加强与公安、海关、税务等部门垂直管理信息系统的关联应用,避免“点对点”、“多对多”重复对接,为电子证照应用提供及时准确、安全稳定的共享调用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密码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电子印章的支撑保障能力。

加快制发各级政务部门电子印章,加强跨层级签章、多部门联合签章支撑。依法推进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应用和互认。以电子营业执照为依托,以电子认证服务为支撑,构建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同步制作、发放、使用服务体系,推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同步发放、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拓展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在涉企服务领域应用;加快建设形成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服务机制和体系,鼓励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加快创新,实现不同形式的电子证照与电子签名、电子印章融合发展。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按照“谁签章(签名)、谁核验”原则,提供电子证明、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等电子文件跨地区、跨部门验章验签服务,便利企业和群众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开展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社会化应用。(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密码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电子证照应用安全管理和监管。

加强电子证照签发、归集、存储、使用等各环节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要求,强化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探索运用区块链、新兴密码技术、隐私计算等手段提升电子证照安全防护、追踪溯源和精准授权等能力。按照信息采集最小化原则归集数据,对共享的电子证照进行分类分级管理,避免信息泄露。加快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加强对电子证照持证主体、用证人员的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强化企业和群众身份认证支撑,增强电子证照签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统一身份认证能力。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厉打击电子证照制作生成过程中的造假行为,杜绝未经授权擅自调用、留存电子证照信息,切实保障电子证照及相关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密码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加强对本地区电子证照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工作的统筹,明确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加强经费保障,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电子证照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工作,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和数据共享。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确保电子证照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工作安全有序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法律制度。

建立健全与电子证照应用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体系,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保障电子证照合法合规应用。制定完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可信身份认证、电子档案等方面配套制度,完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电子印章申请和制发管理办法,明确电子印章制发主体、制作标准和应用规则。(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密码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督促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电子证照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要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强日常督促,定期通报情况,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充分运用政务服务“好差评”等方式,引导促进电子证照应用拓展和服务提升。(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宣传推广。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电子证照应用的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让企业和群众充分了解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和使用方式。对电子证照应用的有效做法、典型案例及时进行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加快应用推广。(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1月20日
 
标签: 电子证照 互通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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