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行政法 > >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

2018-04-30 22:07 admin
【颁布单位】中国地震局
【发文字号】中国地震局令第4号
【颁布时间】1999-8-10


中国地震局地震行政复议规定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已于1999年8月5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行政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地震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行政机关)提出地震行政复议申请,地震行政机关受理地震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地震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履行地震行政复议职责的地震行政机关是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地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地震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地震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地震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地震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地震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办理因不服地震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地震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地震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地震行政复议:

(一)对地震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损失、责令改正、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二)对地震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对地震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地震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地震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等事项,地震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地震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地震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地震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当当场记录。

第八条 地震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四)地震行政复议请求;

(五)申请地震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

(六)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九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地震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地震行政机关申请地震行政复议。

第十条 对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地震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章 地震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二条 地震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地震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地震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地震行政复议申请自地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地震行政复议申请,地震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地震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地震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况外,地震行政复议期间具体地震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地震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 地震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地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地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地震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地震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地震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地震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在地震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八条 地震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地震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地震行政复议申请的,地震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九条 地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地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地震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条 地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地震行政复议决定书。

地震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地震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地震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五)地震行政复议结论;

(六)不服地震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七)作出地震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

地震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地震行政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地震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地震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地震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地震行政复议决定的,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地震行政复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地震行政行为的地震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地震行政行为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地震行政行为的地震复议决定,由地震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于地震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30日内向上一级地震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地震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地震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地震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地震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地震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地震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地震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违反本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地震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地震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地震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地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地震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地震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地震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地震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地震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条 地震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地震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标签: 行政复议 规定 地震
上一篇: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下一篇:国内贸易部行政复议工作办法

行政法相关文章:

  •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2025年2月23日 发布时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5年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8号公布 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时间:2025-03-26阅读:127标签: 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 主体责任 集中用餐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发文机关: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令第80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24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经2025年3月2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

    时间:2025-03-26阅读:138标签: 反外国制裁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颁布时间】2024-11-25 【发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6号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经2024年9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8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时间:2024-12-09阅读:187标签: 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 裁量基准

  •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19年2月26日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

    时间:2024-11-20阅读:288标签: 工作规定 检察建议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19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2010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

    时间:2024-11-20阅读:247标签: 案例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9年5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4-11-20阅读:166标签: 司法解释

  •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颁布时间:2021年12月22日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青少年法...

    时间:2024-11-20阅读:262标签: 检察官 法治副校长

  • 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2年3月5日 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检察官惩戒制度,规范检察官惩戒工作,促进和保障检察官...

    时间:2024-11-19阅读:207标签: 惩戒 检察官

  •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司 法 部 发布时间:2024年4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 司规〔2024〕1号 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对于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时间:2024-06-22阅读:184标签: 行政复议 调解工作 行政争议

  •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

    发布单位:司 法 部 发布时间:2024年4月3日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 司规〔2024〕1号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更好保护公民、法人...

    时间:2024-06-22阅读:261标签: 行政复议 听证

热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1最新版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版全文
  • 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版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最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最新资讯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
  •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最新
  •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