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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

2024-11-18 21:31 admin
【颁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颁布时间】2024-10-18
【发文号】国市监稽发〔2024〕98号
 

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

 
经2024年10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6次局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坚守“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的基本职业道德。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正常行政执法活动不受干扰,维护执法权威性,为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作风纪律规范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八个严禁”:
 
(一)严禁滥用职权、违反程序,随意执法;
 
(二)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裁量,选择执法;
 
(三)严禁吃拿卡要、以罚代收,趋利执法;
 
(四)严禁畸轻畸重、过罚不当,机械执法;
 
(五)严禁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简单执法;
 
(六)严禁有案不查、压案不办,消极执法;
 
(七)严禁态度恶劣、训斥威胁,粗暴执法;
 
(八)严禁诱导欺骗、故设圈套,钓鱼执法。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十个不得”:
 
(一)不得以办案名义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罚没或被扣押财物;
 
(三)不得违规泄露案件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举报人信息等;
 
(四)不得私下与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接触;
 
(五)不得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为其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六)不得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他支付凭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八)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
 
(九)不得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驾驶执法车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十)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因工作需要除外。
 
 
第三章 仪容举止规范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举止文明,行为得体,服饰整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
 
第九条 执法人员非公务外出时,一般应着便装。
 
第十条 工作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戴帽和佩戴标识,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他标志标识或者饰品。
 
第十一条 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勾肩搭背、高声喧哗、嬉笑打闹。
 
第十二条 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蓄胡须,女性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披头散发、留长指甲、化浓妆。
 
 
第四章 执法用语规范
 
 
第十三条 执法用语应当规范、文明、准确。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不得使用粗俗、歧视性、侮辱性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通过含糊、敷衍的用语诱导和推卸责任等。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执法情形对当事人使用相应的执法用语:
 
(一)表明身份:你好!我们是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人员XX和XX,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检查调查:我们根据XX(依据)依法对你(单位)进行XX(具体事项)检查(核查),请你(单位)协助和配合。
 
(三)音像记录:根据工作要求,我们将通过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工作进行记录,记录所产生的音像资料将作为视听资料证据。
 
(四)开展询问:请你带齐XX材料并于XX月XX日前到XX单位XX部门接受询问调查,如有疑问,请拨打XX电话联系XX同志。
 
(五)笔录签字:以上是本次询问情况的记录,请核对/已向你宣读。如有遗漏或错误,请你指出并由我们进行补充或更正;如核对无误,请你逐页签字/盖章。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六)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通过检查(核查),发现你(单位)XX行为涉嫌违反了《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属于XX违法行为,依法拟对你(单位)处以XX处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现在你(单位)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经查实,你(单位)XX行为,违反了《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根据《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我局现作出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XX(具体行政处罚内容)。请在XX日内XX(履行方式和途径)履行。
 
(八)行政强制措施宣告:你(单位)正在进行的XX行为涉嫌违反了《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依据《XX》(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法律法规)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需要对XX场所(XX物品或XX工具)实施XX强制措施,实施期限为XX日,请你(单位)配合。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这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请你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现场笔录和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九)救济途径告知: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执法主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听证告知:根据你(单位)的要求,本局决定在XX年XX月XX日在XX地点对你(单位)涉嫌XX一案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由XX担任听证主持人,XX担任听证员,XX担任记录员,XX担任翻译人员,你如认为上述人员与你(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十一)妨碍公务时告知当事人:
 
请保持冷静!我们是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并开启了执法记录仪。
 
你单位应当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请立即停止妨碍公务的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表述)。
 
如果对我们的执法过程有异议或其它问题的,可以向XX市场监管局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以上用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参照使用。
 
 
第五章 案件办理规范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执法程序。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携带装备,并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首先向当事人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具体执法事项和依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检查或核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与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检查/调查/听证/处罚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要求当事人、见证人及第三人等在核对无误的笔录和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如当事人拒绝,应当进行记录。若当事人存在阅读障碍,需向其如实宣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应当按照程序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审阅案件材料,准备听证提纲、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发布公告;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撰写听证报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字后连同笔录送办案机构。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禁止无法律、法规依据查封、扣押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禁止随意扩大强制措施对象范围。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转移。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强制。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或暴力抗法时,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冷静克制,规范执法行为用语,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第二十六条 遇到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阻挠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证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群众或当事人录音录像时,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不能干扰妨碍正常执法,不能拍摄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不能将获取的音像材料歪曲裁剪恶意发布,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强化安全意识,提前做好工作方案和突发情况处置预案,加强安全防范。
 
第二十九条 遇到与执法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条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开展说理与普法教育,纠正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化规定,加强执法人员教育、管理与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标签: 执法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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