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社会法 > >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2024-03-27 20:07 admin
发文单位:教育部
发文时间:1992年6月27日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1992年6月27日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公布 自1992年6月2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的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工作。
 
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的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党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地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作。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进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作职责的有关条例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提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
标签: 高等学校 实验室 工作规程
上一篇: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下一篇: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社会法相关文章:

  •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9日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8月15日卫生部令第5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2024-04-08阅读:95标签: 管理办法 审批 实验室 生物安全 病原微生物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发文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文时间:2016年5月30日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第一...

    时间:2024-04-07阅读:72标签: 生物安全 动物病原 微生物实验室

  •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时间:1994年4月5日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1994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客观地、...

    时间:2024-04-06阅读:215标签: 评估 高等学校 建筑类 专业教育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文时间:2006年3月8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2006年3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病原微生物...

    时间:2024-04-05阅读:192标签: 实验室 生物安全 微生物 病原 环境管理

  •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18年7月16日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 (2011年6月24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8年7月1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8号《关于修改〈高等级...

    时间:2024-03-27阅读:214标签: 审查 实验室 微生物 病原

  •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教育部 发文时间:1999年4月8日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1999年4月8日教育部令第3号公布 自1999年4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

    时间:2024-03-27阅读:202标签: 知识产权 高等学校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发文单位:教育部 发文时间:2002年7月25日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2002年7月25日教育部令第13号公布 自2002年8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

    时间:2024-03-27阅读:203标签: 学校 艺术教育

  •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教育部 发文时间:2007年2月3日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2007年2月3日教育部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5年11月10日《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时间:2024-03-27阅读:102标签: 高等学校

  •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教育部 发文时间:2008年8月20日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2008年8月20日第27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时间:2024-03-27阅读:133标签: 档案管理 高等学校

  •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教育部 发文时间:2009年10月19日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9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8号令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时间:2024-03-27阅读:226标签: 高等学校 消防安全

热门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最新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版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最新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最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最新全
  •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24最新版)

最新资讯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全文
  •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返回首页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网站统计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