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社会法 > >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2024-04-14 13:59 admin
发布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6日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于2012年10月16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宗教专门人才培养,提高宗教院校教育教学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宗教团体举办,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
 
第三条遵守宪法和法律,爱国爱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思想品德良好,有志于宗教事业的宗教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宗教院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宗教院校学位名称由宗教名称、学科名称、学位等级三部分组成。
 
宗教院校学位名称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确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五条申请攻读宗教院校上一级学位,一般应当先取得下一级学位。
 
第六条宗教院校认可普通高等学校和学术研究机构授予的学位。
 
第七条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设立宗教院校学位工作小组,负责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工作。
 
宗教院校学位工作小组由宗教团体有关负责人、宗教院校中、高级职称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学位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八条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坚持公正规范、公开透明原则。
 
第九条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和学位工作小组工作规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章 条 件
 
 
第十条宗教院校本科毕业生,成绩合格,通过学士论文评审,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宗教的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
 
(二)初步具有从事宗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基本能力。
 
第十一条宗教院校学生完成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业,通过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系统掌握本宗教的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在其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二)具有从事宗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较强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宗教院校学生完成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业,通过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系统深入掌握本宗教的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在其研究领域有突出成果;
 
(二)具有独立从事宗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系统扎实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能力。
 
第十三条申请宗教院校学位,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外国语或古汉语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
 
 
第三章 授 予
 
 
第十四条授予学位的宗教院校,应当具有学位授予资格。
 
符合条件的高等宗教院校可按程序申请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五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由宗教院校填写宗教院校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该宗教团体审核后报本宗教的学位工作小组。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由该院校直接报本宗教的学位工作小组。
 
宗教院校学位工作小组按照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和学位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对宗教院校的申请进行审查,对可授予学位的院校、可授予学位的学科及相应学位提出意见,并报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对同意授予学位资格的宗教院校,颁发宗教院校学位授予资格证书,并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六条取得学位授予资格的宗教院校,依据可授予的学位,设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宗教院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该宗教院校提出,经举办该宗教院校的宗教团体审核后,报本宗教的学位工作小组审定。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可直接报本宗教的学位工作小组审定。
 
宗教院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七条宗教院校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学士学位。
 
宗教院校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分别负责审查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提出意见,报本宗教的学位工作小组审核,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后,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八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宗教院校可以授予国内外知名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应当由宗教院校提名,并经本宗教的学位工作小组审核,报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九条在宗教院校学习的境外留学生,其学位授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已取得学位授予资格的宗教院校,宗教学位工作小组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业水平,报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后,可停止或撤销该院校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并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发现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授予其学士学位的评定委员会或授予其硕士、博士学位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学位工作小组成员有违反学位授予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改正、取消委员会成员或工作小组成员资格,并宣布违规授予的学位无效。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工作小组有违反学位授予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学位授予工作、重组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并宣布违规授予的学位无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宗教院校学位授予资格证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各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颁发,在宗教界内部有效。
 
宗教院校学位证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宗教院校颁发,在宗教界内部有效。
 
第二十四条藏传佛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标签: 宗教 学位 授予办法
上一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社会法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时间:2024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位工作...

    时间:2024-04-28阅读:96标签: 学位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2005年4月14日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于2005年4月14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

    时间:2024-04-14阅读:230标签: 审批 登记办法 设立 宗教活动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0年8月1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9日国家宗教事务...

    时间:2024-04-14阅读:209标签: 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外国人 宗教活动

  •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5日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 (于2012年10月16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

    时间:2024-04-14阅读:109标签: 宗教 认定 职称评审 教师资格 聘任办法

  •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6日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 (于2015年4月16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2015年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时间:2024-04-14阅读:199标签: 藏传佛教 学衔 授予办法

  •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财政部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0日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于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时间:2024-04-14阅读:179标签: 管理办法 宗教团体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财政部 发布时间:2021年1月18日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于2021年1月8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2021年1月18日公布,共七章五十二条,自...

    时间:2024-04-14阅读:205标签: 宗教 管理办法 教职人员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1年4月23日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于2021年3月26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时间:2024-04-14阅读:163标签: 宗教 管理办法 院校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发布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日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

    时间:2024-04-14阅读:152标签: 互联网 宗教 管理办法 信息服务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财政部 发布时间:2022年1月28日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于2022年1月28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

    时间:2024-04-14阅读:225标签: 财务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

热门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全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版全文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最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最新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最新
  • 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全文)
  • 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

最新资讯

  • 快递暂行条例(2018版)
  • 快递暂行条例全文(2025最新
  • 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
  • 农村留守妇女困难群体精准
  •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
  •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24最新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