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社会法 >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2024-04-08 22:48 admin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5年6月8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 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七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送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十六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七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第二十五条 露天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标签: 煤矿 安全监督 领导带班 检查规定
上一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下一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社会法相关文章:

  •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5年6月8日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2003年6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

    时间:2024-04-08阅读:181标签: 管理办法 煤矿 安全监察员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5年6月8日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2003年7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

    时间:2024-04-08阅读:219标签: 监察 建设项目 煤矿 安全设施

  •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03年7月14日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2003年7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7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

    时间:2024-04-08阅读:125标签: 罚款 监察 管理办法 安全 煤矿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6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09年6月8日起施行;...

    时间:2024-04-08阅读:157标签: 实施办法 生产许可证 矿山企业安全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6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自...

    时间:2024-04-08阅读:150标签: 企业 地下矿山 领导带班 监督检查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6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

    时间:2024-04-08阅读:196标签: 管理规定 安全监督 尾矿库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7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根...

    时间:2024-04-08阅读:200标签: 化学品 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6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

    时间:2024-04-08阅读:171标签: 安全管理 矿山 外包工程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6年2月16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

    时间:2024-04-08阅读:218标签: 实施办法 企业 安全生产 煤矿 许可证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1日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2018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时间:2024-04-08阅读:63标签: 煤矿 安全培训

热门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全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版全文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最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最新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最新
  • 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全文)
  • 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

最新资讯

  • 快递暂行条例(2018版)
  • 快递暂行条例全文(2025最新
  • 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
  • 农村留守妇女困难群体精准
  •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
  •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24最新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