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社会法 >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2024-04-08 22:10 admin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3年7月10日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2013年7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180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六)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三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重要成分信息;
 
(三)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数据及其来源;
 
(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
 
第十四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登记中心应当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六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
 
(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 化学品单位对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上报上一年度鉴定的化学品品名和工作总结。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的化学品,化学品单位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
 
多个化学品单位可以对同一化学品联合申请鉴定。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发现其有新的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标签: 化学品 管理办法 危险性鉴定 分类
上一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社会法相关文章:

  •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24最新版)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1日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国卫职健发〔2024〕39号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

    时间:2025-03-04阅读:673标签: 职业病

  •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4日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2015年7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

    时间:2024-04-10阅读:127标签: 医疗器械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时间:2010年3月18日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10年3月18日卫生部令第72号公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时间:2024-04-10阅读:174标签: 药品 管理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1999年6月18日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6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

    时间:2024-04-10阅读:92标签: 管理办法 处方药 非处方药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06年4月5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时间:2024-04-08阅读:85标签: 化学品 生产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7年3月6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

    时间:2024-04-08阅读:100标签: 化学品 实施办法 生产企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7日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

    时间:2024-04-08阅读:196标签: 化学品 安全管理 输送管道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7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根...

    时间:2024-04-08阅读:200标签: 化学品 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2年7月1日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

    时间:2024-04-08阅读:186标签: 化学品 管理办法 登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7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

    时间:2024-04-08阅读:162标签: 化学品 管理办法 经营许可证

热门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全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版全文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最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最新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最新
  • 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全文)
  • 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

最新资讯

  • 快递暂行条例(2018版)
  • 快递暂行条例全文(2025最新
  • 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
  • 农村留守妇女困难群体精准
  •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
  •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24最新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