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社会法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2024-04-05 15:08 admin
发文单位:自然资源部
发文时间:2019年7月16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
 
 
第三章 治理恢复
 
 
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
 
(二)矿区基础信息;
 
(三)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土地损毁评估;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
 
(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部署;
 
(七)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
 
(八)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
 
第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自然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第十九条 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
 
第二十条 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和在建矿山,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原采矿许可证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标签: 环境保护 矿山 地质
上一篇: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下一篇: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社会法相关文章:

  •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自然资源部 【颁布时间】2024-10-14 【发文号】自然资规〔2024〕4号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自然资规〔2024〕4号 一、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提升实物地质资料服务水平,...

    时间:2024-11-18阅读:157标签: 地质资料

  • 矿山救援规程全文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发文时间:2024年4月28日 矿山救援规程 经2024年4月15日应急管理部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

    时间:2024-07-06阅读:244标签: 矿山 救援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6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09年6月8日起施行;...

    时间:2024-04-08阅读:157标签: 实施办法 生产许可证 矿山企业安全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6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自...

    时间:2024-04-08阅读:150标签: 企业 地下矿山 领导带班 监督检查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6日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

    时间:2024-04-08阅读:116标签: 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 矿产资源 地质勘探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6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

    时间:2024-04-08阅读:171标签: 安全管理 矿山 外包工程

  •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5年3月16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2015年3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时间:2024-04-08阅读:117标签: 建设项目 矿山 安全设施

  •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发文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文时间:2016年6月21日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2016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公布 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

    时间:2024-04-07阅读:190标签: 监测 调查 质量 耕地 评价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文时间:1992年2月20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1992年2月20日国家环保局令第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保...

    时间:2024-04-05阅读:143标签: 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 科学技术 研究成果

  •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文时间:1998年12月8日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

    时间:2024-04-05阅读:201标签: 法规 环境保护

热门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全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版全文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最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最新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最新
  • 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全文)
  • 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

最新资讯

  • 快递暂行条例(2018版)
  • 快递暂行条例全文(2025最新
  • 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
  • 农村留守妇女困难群体精准
  •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
  •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24最新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