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交通法 > >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

2024-04-06 21:41 admin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时间:1997年6月14日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

 
(1997年6月14日交通部令1997年第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0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发展,加强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水上移动卫星通信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上移动卫星通信业务以及水上移动卫星通信设备生产、销售和租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是指通过国际移动卫星组织(英文名称缩写为:Inmarsat)的卫星系统进行的通信。该卫星系统由卫星、地面接收控制岸站(以下简称岸站)、船舶地球站(以下简称船站)组成。
 
第四条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是保障水运及其他水上事业生产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广和鼓励船舶、水上设施及其他运载工具逐步安装和使用船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是中国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在交通运输部领导下负责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对中国境内经营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并代表中国签订《国际移动卫星组织业务协定》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在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行使《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公约》规定的作为进行投资和业务管理的经济实体享有的权力并履行其义务。
 
(二)组织、建设和管理中国水上移动卫星组织岸站,并按国际移动卫星组织的要求,适时对岸站进行改造。
 
(三)拟定中国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建设发展规划。
 
(四)组织研究船站、岸站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政策;参加国际移动卫星组织提出的技术课题的研究和试验。(海事卫星通信系统主要由装在船舶(包括海上工作平台)上的海事卫星通信地球站(简称船站)、设在海岸上的海事卫星通信地球站(简称岸站)和海事通信卫星组成。)
 
(五)为国际移动卫星通信的技术课题研究和试验提供技术和设备等便利条件。
 
第八条 经营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的机构负责:
 
(一)行使《国际移动卫星组织业务协定》规定的签字者的权力并履行其义务。
 
(二)有关中国加入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在财务和业务发展方面的事务和水上移动卫星通信岸站的运营和通信的费用结算。
 
(三)各用户向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履行的船站启用申请、变更和注销手续,核配船站识别码,并抄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四)船站的租赁业务。
 
(五)中国生产船站设备的厂家向国际移动卫星组织申请类型批准。
 
(六)编印并向用户提供《船站使用手册》及有关资料,负责国内用户的咨询工作,协助用户选用船站类型,组织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七)收取有关手续的必要费用和水上移动卫星通信费用。
 
第三章 船站的购买、租赁、设置、安装
 
第九条 船站系无线电通信设备之一,船站的购买、设置除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船站的租赁必须经过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在客货轮、油轮、钻井平台、渔船、游艇、海洋科学考察船和其他各种水上设施及运载工具上设置船站,须在投入使用一个月以前由设备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与经营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的机构进行联系,填写规定格式的启用申请表,并由经营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的机构负责向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办理启用手续。用户在获得识别码后(其中提供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业务的船站须按预定的日期与指定的岸站进行启用测试,经岸站确认船站合格后),方可接入卫星系统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购买船站前,须确认该型船站已通过国际移动卫星组织的类型批准。否则,不予办理启用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船站的安装必须符合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制定的《船站设计安装指南》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可锁闭或取消已分配的识别码。
 
第四章 船站的使用、变更和注销
 
第十三条 陆上使用的船站,必须持有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部门联合核发的无线电电台执照;船上使用的船站,则应到原船舶电台发照部门办理设备核定表变更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安装在船舶及其他水上设施上的船站须由持有适当证书的无线电操作人员管理。船站的操作使用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除船舶、水上设施遇险、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之外,严禁船站发送遇险、紧急信息;测试设备发送遇险、紧急信息,须事先报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第十六条 已启用的船站不得擅自更改分配的识别码,在发生以下情况时,该船站必须立即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对不按本规则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可锁闭或取消已分配的识别码。
 
(一)船站所有人或使用人变更。
 
(二)帐务结算机构变更。
 
(三)改变识别码。
 
(四)设备经过重大维修。
 
(五)固定安装的船站变更安装地点重新安装。
 
在发生上述(三)、(四)、(五)情况下,提供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业务的船站除进行变更登记外,还必须重新进行启用试验。
 
船舶报废时,用户应立即注销船站。
 
第十七条 当船站的发送电平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范围时,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有权责承船站所有人或使用人立即停止该船站的使用。
 
第十八条 在印度洋和太平洋覆盖区域内利用船站进行通信时,应使用北京岸站(北京海事卫星地面站)转接;通过水上移动卫星进行保密通信时,必须使用北京岸站转接。
 
第十九条 用户注销船站,须书面通知经营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的机构,以便向国际移动卫星组织(Inmarsat)注销该船站识别码;并向电台执照核发单位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船站的设计、生产必须符合国际移动卫星组织颁布的系统定义手册的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一条 船站的类型批准、启用、临时入境使用的申请,须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经营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的机构交纳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用户在申请启用船站时,必须指明负责该船站帐务结算的帐务结算机构的识别码。
 
第二十三条 帐务结算机构负责向船站用户收取通信费用,当用户收到帐务结算机构的帐单后,须在规定期限内交付通信费用;逾期不交,帐务结算机构按有关规定增收滞纳金;超过国际规定期限的,帐务结算机构将通知有关岸站及国际移动卫星组织,终止该船站在系统中的使用资格。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或第十六条的规定,船站的安装不符合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制定的《船站设计安装指南》的要求或用户擅自更改已分配的识别码的,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未事先报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测试设备擅自发送遇险、紧急信息的;
 
(二)船站发送电平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和经营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关口站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行。交通部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颁布的《卫星水上通信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标签: 移动 管理规则 卫星通信
上一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下一篇: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交通法相关文章:

  •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6年3月17日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

    时间:2024-04-07阅读:159标签: 执照 民用航空 管理规则 气象人员

  •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时间:2016年3月17日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

    时间:2024-04-06阅读:177标签: 执照 民用航空 情报员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时间:2016年3月17日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

    时间:2024-04-06阅读:151标签: 执照 民用航空 空中 交通管制员

  •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时间:2016年4月20日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5号公布 自2016年5月2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

    时间:2024-04-06阅读:177标签: 突发事件 应急救援 民用运输机场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时间:2016年4月21日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6号公布 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

    时间:2024-04-06阅读:224标签: 民用航空 培训管理 空中交通管制

  •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时间:2016年8月15日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 (2016年8月1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1号公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人员...

    时间:2024-04-06阅读:149标签: 民用航空 情报 培训管理

  •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时间:2018年11月16日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7年4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

    时间:2024-04-06阅读:229标签: 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 体检合格证

  •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时间:2020年5月25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2020年5月2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公布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6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

    时间:2024-04-06阅读:291标签: 执照 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 维修人员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时间:2021年7月5日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2021年7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公布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时间:2024-04-06阅读:94标签: 通信 导航 民用航空 监视设备 飞行校验

  •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时间:2022年8月23日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 (2022年8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3号公布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A章总则 第65.1条 目的...

    时间:2024-04-06阅读:170标签: 民用 航空 执照 飞行签派员

热门内容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最新版全文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最新版)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全文
  • 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2版

最新资讯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
  •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
  •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
  • 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最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