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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2022-08-08 10:01 admin
发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17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的所有非出口卷烟和国外进口卷烟以及境内免税商店销售的卷烟条、盒包装和标识。
 
第二条  卷烟包装体上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范汉字印刷警语。警语内容分三组:
 
第一组:吸烟有害健康 请勿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二组:尽早戒烟有益健康 戒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
 
第三组:劝阻青少年吸烟 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三条  第一组警语应在包装体正面警语区内使用。第二、三组警语在包装体背面警语区内轮换使用,在市场流通环节中的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同一条码的卷烟,其条、盒每年应轮流或同时使用两组不同警语标识,使用时不要求条、盒警语一一对应。
 
第四条  警语区应位于条、盒包装正面和背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5%,底色可采用原商标区的单底色。
 
第五条  盒包装警语区应位于其所在面下部或右侧,条包装警语区应位于其所在面右侧或下部。
 
第六条  包装体正面警语区内应标注“本公司提示”字样,位于警语上部。
 
第七条  警语区内文字应明确、清晰和醒目,易于识别,字体采用黑体字。警语字体在条、盒包装上的字体高度应分别不小于7.0毫米和4.5毫米。“本公司提示”在条、盒包装上的字体高度应分别不小于6.5毫米和4.0毫米。警语区内文字与警语区背景色差值△Eab≥40。
 
第八条  卷烟包装体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标注焦油量、烟碱量及一氧化碳量等烟气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毫米。
 
第九条  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禁止使用误导性语言,如“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用语;“中低焦油”、“低焦油”、“焦油含量低”等描述用语。
 
第十条  卷烟条、盒包装的其他标识也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国烟科[2015]35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雪茄烟包装标识警语区及其内容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标签: 烟草 标识 包装 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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