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经济法 > >

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2022-07-09 10:19 admin
发布机构: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4日

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2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配字〔1999〕89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财政预算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和进出口许可证各签证机构签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外经贸部《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1997]外经贸计财字第496号),结合进出口许可证签证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财政预算收入是指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手续费收入。即经国家的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包括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书、手工制品证书和装船证书(均含改签原证项目、换证、退证、撤证等)费收入(以下简称许可证手续费)。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1994]财预字第37号),签证机构收取的许可证手续费属中央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进出口许可证收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经外经贸部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许可证局受财政部和外经贸部的委托对此项收费实行归口统一管理,是许可证收费的执收单位。
 
第五条 许可证局授权签发许可证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及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签证机构)负有收缴许可证手续费的义务,是许可证收费的委托执收单位。
 
第六条 许可证局负责对各受委托执收单位的许可证收费、业务费支出及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审计。
 

第二章 许可证手续费管理
 

第七条 各签证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收取许可证手续费。
 
第八条 各签证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更改收费项目、变动收费标准。
 
第九条 各签证机构收取许可证手续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
 
第十条 各签证机构收取的许可证手续费应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管理。
 
第十一条 各签证机构应在银行设立许可证手续费专用过渡帐户,并将收取的许可证手续费全部存入该过渡帐户。该帐户只能存入或缴出许可证手续费。
 
第十二条 各签证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十日内,将过渡账户的许可证手续费足额汇缴许可证局(开户银行:北京工商行王府井分理处,帐号:046218—04),同时填报许可证手续费结算单(见附单)。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许可证手续费。
 

第三章 业务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各签证机构签证工作及签证管理工作所需业务费主要由各签证机构负责。许可证局对签证工作的业务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款由许可证局作为业务费开支列入预算。
 
第十四条 许可证局依据财政部核定的业务费支出预算,结合各签证机构上年度签证数量、专用设备配置情况、人员配备情况和专线通讯费等因素,按基本业务费用和专线通讯费用核定各签证机构签证工作业务费补助款。
 
第十五条 基本业务费用指为保证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费用。包括签证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与签证管理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差旅费、会议费、一般邮政费、电讯费、小额购置费、专用设备保养维修费、附件配件购置费及机房简易维修、装修、改造费等。专线通讯费用指为实行许可证联网核查,由许可证局配置的专用通讯线路费。
 
第十六条 基本业务费用的核定
 
基本业务费按下列三项内容进行核定:
 
(一)按各签证机构上年度签证数量每份X元进行核定。
 
(二)按各签证机构上年度专用设备配置量每台计算机Y元进行核定。
 
(三)按各签证机构上年度许可证签发及管理工作人员数量每人Z元进行核定。
 
第十七条 专线通讯费用的核定
 
根据许可证局与电讯部门签订的专线通讯协议书规定按实际费用开支进行核定。
 
第十八条 各签证机构业务费补助款按以下公式计算:上年度签证数量×X元+专用设备配置量×Y元+工作人员配置量×Z+专线通讯费用。X、Y、Z系数根据财政部核定的业务费总额确定。
 
第十九条 许可证局依据财政部核定的业务费支出预算,将核定的各签证机构业务费补助款划入各机构财务部门统—管理的银行帐户。
 
第二十条 各签证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业务费补助款开支范围、用途进行开支。不得将业务费补助款用于与本签证机构签证业务及签证管理工作无关的费用开支。
 
第二十一条 各签证机构业务费补助款开支的管理实行业务处长负责制。所有补助款开支必须有经办人员和业务主管处长签字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业务费补助款购置固定资产,需事先报请许可证局批准后方可支出。使用业务费补助款购置的固定资产产权属许可证局,并纳入许可证局设备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机构在年度终了后25日内向许可证局报送年度业务费补助款收支情况表(报表格式附后),并附文字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签证机构应按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提高业务费补助款的使用效率。业务费补助款当年结余可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由许可证局统一发放和缴销。各签证机构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保管、使用、缴销制度。做到保管与使用分开,领用的票据要按类别、顺序登记造册,专人管理,财务部门要定期予以缴销,缴回的票据号与领用的票据原号要相符,交款金额与票据存根金额相符,入账金额与交款金额相符。票据缴销要按票据管理规定上报票据管理部门同意后,造册登记销毁。
 
第二十六条 各签证机构收取许可证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应缴预算款;缴款时,借记:应缴预算款,贷记:银行存款。许可证手续费原则上应采用一证一清的收费方式,对少数经常领证且量较大的单位,可采用先记帐,后结算的方式,但结算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七条 各签证机构收到许可证局拨付的业务费补助款项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上级补助收入,并专立费用帐进行业务费补助款开支的核算;业务费补助款开支时,借记:基本业务费用——×××或专线通讯费用,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
 
第二十八条 各签证机构所有许可证手续费收入、缴款和业务费补助款收入、支出必须按财务会计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财务人员应实时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财务会计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事项,财务人员有权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各签证机构所有进出口许可证财务收支的各种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均应定期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并严格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程序进行工作交接。保证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规定,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机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行为,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不参加年终考评、核减业务费补助款、不予核拨业务费补助款等处罚。
 
(一)不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许可证手续费;
 
(二)不使用《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收取许可证手续费;
 
(三)不及时、足额上缴许可证手续费;
 
(四)不按规定的范围、用途开支业务费补助款、不上报业务费补助款收支情况表;
 
(五)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业务费补助款或将其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违法违纪者,许可证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许可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标签: 进出口 收费 许可证 财务管理
上一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下一篇:​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经济法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2024-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73号令 第一条为了便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申报手续,提高进出口货物...

    时间:2024-11-19阅读:216标签: 管理办法 海关 进出口 货物 集中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2024-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第273号令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范...

    时间:2024-11-19阅读:135标签: 管理规定 海关 进出口 货物 原产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颁布时间】2024-10-28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海关总署第273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根据《中华...

    时间:2024-11-18阅读:335标签: 价格 海关 计税 进出口货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2024-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时间:2024-11-18阅读:136标签: 海关 进出口 货物 减免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4最新版)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2024-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第273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

    时间:2024-11-18阅读:391标签: 进出口 商品归类

  •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8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年第3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时间:2024-04-09阅读:236标签: 管理办法 监督 进出口银行

  •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时间:2015年3月4日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2015年3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

    时间:2024-04-09阅读:166标签: 管理办法 进出口 黄金 黄金制品

  • 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司法部 发文时间:1997年3月3日 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997年3月3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4号公布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

    时间:2024-03-26阅读:243标签: 收费 法律服务

  •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发改委 发文时间:1997年3月3日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997年3月3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公布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时间:2024-03-26阅读:181标签: 公证 收费

  •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银保监会 发文时间:2017年11月8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年第3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

    时间:2024-03-16阅读:199标签: 监督 银行

热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新版全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最新版
  •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文)
  •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最新资讯

  • 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最新版
  •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
  • 关于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
  • 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
  •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