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经济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2024-11-18 22:21 admin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2024-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政府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三)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前款所称“计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确定计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第四条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备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申请人需要海关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要求,并且列明具体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备案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
第八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在决定是否受理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补正申请材料的期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进行补正的,视为未提出预裁定申请。
海关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也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且说明理由:
(一)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
(二)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对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有明确规定的;
(三)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经提出预裁定申请并且被受理的。
第十条 海关对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
作出预裁定决定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或者样品;申请人也可以向海关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预裁定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一)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三)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第十三条 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
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其效力的,预裁定决定自动失效。
申请人就海关对其作出的预裁定决定所涉及的事项,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申请预裁定。
第十四条 预裁定决定对于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
第十六条 已生效的预裁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予以撤销,并且通知申请人:
(一)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预裁定决定需要撤销的;
(二)预裁定决定错误的;
(三)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撤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预裁定决定的,经撤销的预裁定决定自始无效。
第十七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外,海关可以对外公开预裁定决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预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相关情况的,海关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列明的法律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格式文本并且发布。
本办法关于期限规定的“日”是指自然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标签: 海关 预裁定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经济法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2024-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73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

    时间:2024-11-19阅读:224标签: 海关 保税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2024-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第273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

    时间:2024-11-19阅读:278标签: 海关 监管办法 进出境 快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2024-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73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加...

    时间:2024-11-19阅读:192标签: 加工 贸易 保税货物 边角料 残次品 副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2024-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第273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的...

    时间:2024-11-19阅读:155标签: 海关 监管办法 进出境 常驻机构 公用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2024-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第273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

    时间:2024-11-19阅读:97标签: 海关 旅客 进出境 非居民 自用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2024-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第273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根据《...

    时间:2024-11-19阅读:277标签: 海关 监管办法 印刷品 进出境 音像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2024-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73号令 第一条为了便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申报手续,提高进出口货物...

    时间:2024-11-19阅读:216标签: 管理办法 海关 进出口 货物 集中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2024-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第273号令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范...

    时间:2024-11-19阅读:135标签: 管理规定 海关 进出口 货物 原产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2024-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海关总署第273号令 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内销保税货物的计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

    时间:2024-11-18阅读:255标签: 价格 海关 内销 计税 保税货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颁布时间】2024-10-28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海关总署第273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根据《中华...

    时间:2024-11-18阅读:335标签: 价格 海关 计税 进出口货物

热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新版全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最新版
  •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文)
  •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最新资讯

  • 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最新版
  •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
  • 关于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
  • 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
  •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