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经济法 >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2024-04-20 17:06 admin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9-06-1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财政部 财会[2009]8号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五、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
 
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其中,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中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六、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遵循哪项会计准则确认与房地产建造协议相关的收入?
 
答: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根据房地产建造协议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确认收入应适用的会计准则。
 
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工程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要结构要素,或者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的,房地产建造协议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收入。
 
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的能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的,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七、利润表应当作哪些调整?
 
答:(一)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的序号在原有基础上顺延。
 
(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三)企业合并利润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四)企业提供前期比较信息时,比较利润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八、企业应当如何改进报告分部信息?
 
答:企业应当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按下列规定披露分部信息。原有关确定地区分部和业务分部以及按照主要报告形式、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的规定不再执行。
 
(一)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企业存在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五条相关规定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二)企业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未满足规定条件,但企业认为披露该经营分部信息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有用的,也可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应超过10个。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需要合并的,应当以经营分部的合并条件为基础,对相关的报告分部予以合并。
 
(三)企业报告分部确定后,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确定报告分部考虑的因素、报告分部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
 
2.每一报告分部的利润(亏损)总额相关信息,包括利润(亏损)总额组成项目及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信息;
 
3.每一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相关信息,包括资产总额组成项目的信息,以及有关资产、负债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
 
(四)除上述已经作为报告分部信息组成部分披露的外,企业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每一产品和劳务或每一类似产品和劳务组合的对外交易收入;
 
2.企业取得的来自于本国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于本国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独立账户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下同)总额,企业从其他国家取得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于其他国家的非流动资产总额;
 
3.企业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
 
标签: 企业会计准则
上一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下一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经济法相关文章: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时间:2023年10月25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财政部会计司 财会[2023]21号 一、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一)列示。 1.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

    时间:2024-04-20阅读:91标签: 企业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时间:2022年11月30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财政部 财会[2022]31号 一、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

    时间:2024-04-20阅读:179标签: 企业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1-12-3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财政部会计司 财会[2021]35号 一、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

    时间:2024-04-20阅读:124标签: 企业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时间:2021年1月26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财政部 财会[2021]1号 一、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

    时间:2024-04-20阅读:101标签: 企业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9年12月10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财政部 财会[2019]21号 一、关于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等相关的关联方判断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

    时间:2024-04-20阅读:196标签: 企业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7年6月12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财政部 财会[2017]19号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

    时间:2024-04-20阅读:183标签: 企业会计准则 管理人员 关联方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7年6月12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财政部 财会[2017]18号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

    时间:2024-04-20阅读:212标签: 企业会计准则 无形资产 摊销方法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7年6月12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财政部 财会[2017]17号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

    时间:2024-04-20阅读:146标签: 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 折旧方法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有关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7-06-12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有关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 财会[2017]16号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时间:2024-04-20阅读:152标签: 会计处理 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 净损失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5-12-16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财政部 财会[2015]23号 一、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时间:2024-04-20阅读:182标签: 企业会计准则

热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新版全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最新版
  •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文)
  •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最新资讯

  • 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最新版
  •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
  • 关于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
  • 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
  •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