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经济法 >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2024-04-10 13:36 admin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9日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2004年5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1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以及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是指受聘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人员从事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业务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实施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依照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的能力评定及使用管理活动实施认可监督。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管理。
 
第六条 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执业资格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属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新领域、国家尚未建立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由相应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建立执业人员评价制度,并统一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人员执业资格的确认,未经确认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
 
专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将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有关业务管理活动作为本职工作,与1个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并固定在该机构工作的人员;兼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与1个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劳务合同,从事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
 
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认证、认证咨询和认证培训活动。
 
第八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在认证机构执业的专职或者兼职认证人员,具备相关认证培训教员资格的,经所在认证机构与认证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后,可以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认证人员不得受聘于认证咨询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第九条 认证培训人员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认证培训机构执业。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执业的专职或者兼职认证培训人员,具备相关认证或认证咨询人员资格的,经所在认证培训机构与认证机构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合同后,可以在1个认证机构或者1个认证咨询机构从事认证或者认证咨询活动。
 
第十条 认证咨询人员应当在1个认证咨询机构从事认证咨询活动,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认证咨询机构执业。在认证咨询机构执业的专职或者兼职认证咨询人员,具备相关认证培训教员资格的,经所在认证咨询机构与认证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后,可以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认证咨询人员不得受聘于认证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一条 特殊领域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应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
 
第十二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人员受聘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时,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申明材料,并保证上述材料的真实、有效。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决定聘用执业人员时,应当查验所聘用的执业人员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申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并归档留存。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关系解除的,应当依法终止劳务合同。
 
第十三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人员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所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具有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在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或者单位,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
 
(二)不具备注册资格或者未经确认、批准,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
 
(三)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结论,编造或者唆使编造虚假、失实的文件、记录;
 
(四)增加、减少、遗漏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相关规则规定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程序;
 
(五)作出误导性、欺诈性宣传或者虚假承诺谋取利益;
 
(六)接受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客户及其相关利益方的礼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
 
(七)在认证机构执业的认证人员与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咨询活动存在或者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在认证咨询机构执业的人员与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存在或者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八)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认证活动中与认证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对认证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九)对所在执业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隐瞒本人执业真实情况;
 
(十)恶意诽谤或者诋毁其他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及其人员;
 
(十一)其他违反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投诉及其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有关事项询问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及其执业的机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停止执业资格1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资格2年的处罚;逾期未改正的,给予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给予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第十八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其他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资格2年直至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第十九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二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被停止执业、撤销执业资格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标签: 管理办法 认证 认证培训 咨询人员
上一篇: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下一篇: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经济法相关文章: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9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时间:2024-04-10阅读:105标签: 管理办法 认证 有机产品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9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时间:2024-04-10阅读:1075标签: 管理规定 产品认证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9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5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

    时间:2024-04-10阅读:140标签: 管理办法 实验室 产品认证机构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9日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 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时间:2024-04-10阅读:134标签: 管理办法 证书 标志 认证

  • 关于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时间】2023-10-12 【颁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3-12-11阅读:206标签: 碳达峰 碳中和 质量认证

热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新版全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最新版
  •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文)
  •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最新版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最新资讯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
  • 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
  •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
  •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全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 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返回首页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网站统计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