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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2018-04-06 11:02 admin
【颁布单位】公安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5-11-12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自1985年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以来,居民身份证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便利公民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随着社会动态化、信息化的加快发展,居民身份证管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长期外出工作、学习、生活的群众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或丢失、被盗补领回户籍所在地办理不方便,丢失居民身份证挂失缺乏渠道,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存在被冒用的安全隐患。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群众新期待,切实解决居民身份证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充分发挥制度优势,着力改革运行机制,依托公安机关建成的全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的部署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法律为依据,以信息化为支撑,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完善机制,堵塞漏洞,为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提供更多的便利,为居民身份证社会应用创造更安全的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立足我国人口大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考虑各地人口集聚和服务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发挥公安机关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优势,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方便群众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和挂失申报、丢失招领,不断满足用证部门和单位身份信息核查的需求;

严密操作规程,严把身份核验关,防止冒领、骗领居民身份证及冒名挂失等问题发生,确保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安全可控,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三)工作目标。

大力推进人口信息管理技术创新,拓展人口信息系统应用,依托部级人口管理业务支撑信息平台、全国居民身份证信息数据库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逐步实现居民身份证办理经济便利、使用高效安全。

2015年7月1日,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建设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加载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逐步向社会各部门提供核查服务;组织实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工作。

2016年7月1日,在10省、市试点基础上,部署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试点工作。2017年7月1日,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

1、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2、合理设立异地受理点。

根据当地流动人口数量、分布和地域情况,由市(县)公安机关确定户政办证大厅和部分户籍派出所为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点,并向社会公布。

3、提高异地受理工作效率。

公民本人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

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

4、规范证件制发程序。

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审核签发。

受理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证件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5、严格身份信息核验。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身份信息核验制度,认真核验申请人与人口系统中身份信息是否一致,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6、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制度。

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对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7、严格执行工本费收费标准。

公民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向受理地公安机关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8、提供临时身份证明服务。

对因丢失、被盗或忘记携带居民身份证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人员,机场、火车站派出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及时为其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火车和入住旅馆。

(二)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

1、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

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2、规范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程序。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关应当核验公民的身份信息,核实的应当当场受理。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

3、提供挂失信息核查服务。

公安机关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维护和信息更新,通过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和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

4、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和指导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建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制度

1、设立丢失招领窗口。在全国公安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负责接收群众捡拾到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2、规范丢失招领程序。公安机关要积极引导群众主动上交捡拾到的居民身份证。

对收到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经核实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并做好登记。

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应当向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要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

发还丢失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

为切实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便利广大官兵工作、生活,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按照以上工作流程开展。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实实在在的便民利民服务举措,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公安部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明确职责任务,创新工作机制,努力为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提供便利,为群众安全使用居民身份证创造条件。

(二)落实工作保障。

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涉及系统建设、设备配备、宣传发动等诸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落实经费保障、人员保障和技术保障。

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流动人口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现有技术力量配备等实际情况,抓紧编制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经费预算,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经费装备支持。

(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公安机关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工作措施和方法步骤,把职责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具体岗位,确保每项工作、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要加强人员培训,熟练掌握具体工作要求和操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规范、平稳推进。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加大宣传力度,全面阐述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要总结推广各地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真正把这项顺民意、惠民生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标签: 居民身份证 异地受理 挂失 申报 丢失招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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