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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24-12-27 22:10 admin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年05月31日
施行日期:2018年05月31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保证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决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增强政治责任感,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以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努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想,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人大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准确把握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依法履职能力。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应当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优先履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除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参加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重要会议或者举行的重大活动的;
  (二)参加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会议,并确需本人发言和汇报的;
  (三)参加抢险救灾或者受命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
  (四)参加已安排的重要外事活动或者临时因公出国出境访问的;
  (五)生病住院或者确需休息康复的。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请假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写明请假理由,通过办公厅经秘书长、常务副主任报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缺席。在会议期间请假的,经分组会议召集人、秘书长向常务副主任请假。
  办公厅负责将每次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年底通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本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常务委员会请假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定,报请主任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会议内容进行会前调查研究,听取基层省人大代表、原选举单位、人民群众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做好审议准备。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发言时,应当紧扣主题、开门见山,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反映真实情况,不作一般性工作汇报,不作与会议议题无关的发言,努力提高发言质量和审议质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时,应当佩戴出席证;出席全体会议时,应当按要求着装。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行使表决权,遵守和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每年保证不少于两次。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每年安排一定时间通过调研走访、“人大代表之家”“代表接待日”等多种形式,听取和反映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积极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履职的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活动,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其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积极参与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准则,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八条 实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制度,记录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履职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通报。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一年内不能保证至少参加两次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活动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检查,由主任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建议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同时废止。
 
标签: 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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