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公司法 > >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6-11 07:03 admin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金〔2018〕23号
【颁布时间】2018-3-28

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8〕23号


各国有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二、【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三、【还款能力评估】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向地方政府虚构或超越权限、财力签订的应付(收)账款协议提供融资。

四、【投资基金】国有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应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定,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五、【资产管理业务】国有金融企业发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地方建设项目,应按照“穿透原则”切实加强资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强化期限匹配,不得以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品对接,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资产管理产品推介时,应充分说明投资风险,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诺回购、保证最低收益等隐含无风险条件,作为营销手段。

六、【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持经济社会薄弱环节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慎合规授信,严格按照项目实际而不是政府信用提供融资,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划分规定。严禁为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各类违规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出具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承担偿债责任的文件,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七、【合作方式】国有金融企业应将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为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转变业务模式,依法规范对地方建设项目提供融资,原则上不得采取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方式开展业务,不得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授信。

八、【金融中介业务】国有金融企业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地方国有企业在境内外发行债券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审慎评估举债主体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对于发债企业收入来源中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应当尽职调查,认真核实财政资金安排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明示或暗示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并应在相关发债说明书中明确,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

九、【PPP】国有金融企业应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项目,不得提供融资。

十、【融资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依法依规开展融资担保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形式在出资范围之外承担责任。

十一、【出资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应以自有资金入股国有金融企业,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严禁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严禁代持国有金融企业股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以非自有资金出资的股权不得享受股权增值收益,并按“实际出资与期末净资产孰低”原则予以清退。国有金融企业股东用金融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金融企业的利益。

十二、【财务约束】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足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严格计算占用资本,不得以有无政府背景作为资产风险的判断标准。

十三、【产权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应聚焦主业,严格遵守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所形成股权资产的登记、评估、转让、清算、退出等工作。合理设置机构法人层级,压缩管理级次,降低组织结构复杂程度,原则上同类一级子公司只能限定为一家。

十四、【配合整改】对存在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变相举债等问题的存量项目,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国有金融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方面,依法依规开展整改,在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化解存量债务风险。在配合整改的同时,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和停贷,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

十五、【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时,如金融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等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被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处理处罚情况,对该金融企业下调评价等级。

十六、【监督检查】对财政部公开通报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应暂停或审慎提供融资和融资中介服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国有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相关检查处理结果视情抄送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十七、【其他】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
 

财 政 部

2018年3月28日
标签: 通知 国有企业 金融企业 地方政府 投融资
上一篇: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公司法相关文章:

  •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务院国资委 发文时间:2023年6月23日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

    时间:2024-04-21阅读:221标签: 国有企业 参股

  •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发文单位:国资委 发文时间:2008-09-16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近...

    时间:2024-04-21阅读:191标签: 国有企业 投资 职工持股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发文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文时间:20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总则 第一章 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第一节 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

    时间:2024-04-20阅读:102标签: 国有企业改制 公司治理

  •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23-2-20 【发文号】财会〔2023〕4号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规来源】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5/t20230504_38...

    时间:2023-11-24阅读:204标签: 上市公司 国有企业 会计师事务所

  •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发文字号: 国资发改革规〔2020〕86号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发布日期: 2021年 来 源: 国资委网站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国有企业组织和...

    时间:2021-03-16阅读:365标签: 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 企业 国有

  •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时间】2018-9-13 【发文号】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

    时间:2018-09-14阅读:173标签: 指导意见 国有企业 资产负债 约束

  •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发〔2018〕16号 【颁布时间】2018-5-13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国发〔201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时间:2018-05-28阅读:232标签: 工资 意见 国有企业

  • 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09〕52号 【颁布时间】2009-5-2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时间:2018-07-12阅读:127标签: 破产 通知 国有企业 关闭 退休人员 医疗保障

  •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金〔2018〕9号 【颁布时间】2018-2-5 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

    时间:2018-08-20阅读:208标签: 管理规定 金融企业 集中采购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国资委令第6号 【颁布时间】2004-5-1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时间:2018-05-05阅读:175标签: 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 法律顾问

热门内容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2013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2
  • 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
  •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全文)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
  •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 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最新资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
  •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
  •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发
  •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