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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25-03-08 22:14 admin
制定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年3月3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规范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常委会工作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熟悉并掌握人大业务和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审慎负责地行使职权,通过法定程序,努力使党的主张成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年度各次常委会会议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履行职责。其他工作与履行职责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围绕审议议题发表意见。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除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外,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在活动中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题讲座等活动,按照常委会的安排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注重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如实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委会统一安排,分工联系若干名人大代表,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厅书面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其中的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应当提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厅书面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累计两次未出席常委会会议,或者未出席常委会会议时间超过全年会期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书面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次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印发;每年的出席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事离开本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常委会办公厅。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奋敬业、清正廉洁,保持良好的作风和形象。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提请常委会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同时废止。
 
标签: 人民代表大会 组成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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