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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5-03-08 10:01 admin
制定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5月3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阶段,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初步方案的报告,其中包括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上一年度省级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级政府投资计划的初步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符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应当符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等支撑能力,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政策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财政政策应当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六、对初步审查阶段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七、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三)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省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情况和本年度省级政府投资计划初步方案。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召开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前款所述情况和初步方案的汇报,讨论提出的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七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年度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十一、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经济工作监督需要,可以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对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研究。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情况和主要内容的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主要内容;
 
(二)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编制情况,其中应当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
 
(三)关于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十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具体组织工作,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汇总集成调研成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综合调研报告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十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报告,对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十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本决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进行审议和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规划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情、省情和发展阶段,符合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十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七条执行。
 
十七、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第三年的下半年,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的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三)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作出说明,应当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十九、省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五)相关意见建议。
 
二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宏观调控措施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况导致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二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况外,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调整方案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除特殊情况外,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省人民政府的调整方案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二十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落实省委经济工作部署、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督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推进落实工作。
 
二十三、省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经济形势或者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有关重要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
 
(二)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本省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改革方案或者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四、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本省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前款所述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十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和本决定第二十四条所述的本省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等,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作出决议。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前款所述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二十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推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情况,适时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十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召开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利用大数据技术等,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二十八、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跟踪监督,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对不执行决定决议或者执行决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二十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决定所列其他事项的监督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通过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要求,利用电子政务网等方式,及时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和相关材料。
 
三十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经济工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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