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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立案标准和司法解释

2024-01-28 11:48 admin
本文详细介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概念、认定、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司法解释等内容。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概念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犯罪行为

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行贿的行为;

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

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行贿的行为;

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注意:因被勒索给予上述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本罪。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四、犯罪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近亲属,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人。

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法律并没有界定“关系密切的人”的内涵和外延,具体的适用范围有待于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般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血缘产生的除了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属关系;基于学习、工作产生的同学、师生、校友、同事关系;

基于地缘产生的同乡关系;基于感情产生的朋友、恋人、情人关系;基于利益产生的客户、共同投资人、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其他关系产生的互相信任相互借助的其他关系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五、主观

故意,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六、目的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认定  



内容没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本罪的立案标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参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行贿罪的最新规定。

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同时构成下列情节的:

向3人以上行贿的;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0条分三款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及其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这里需注意的是,单位实施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规定,单位能够成为贿赂犯罪主体的罪名除了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之外,还有刑法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

相关司法解释

a.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1.20)[七至十]

b.高检《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12.22)[一]

c.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一(五)]

d.两高《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1999.3.4)

e.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f.刑法修正案(九)(2051101)第四十六条增加

g.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h.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i.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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