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彩礼与聘礼虽同属婚俗“礼”范畴,但在法律性质、给付目的、返还规则及政策导向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彩礼为“附条件赠与”,需返还情形受《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严格规范;聘礼属“定情信物”,一般无需退还。本文结合2025年最新法律、政策及典型案例,全面解析二者区别,为婚约双方提供实务指引。

文章目录
一、法律定义与性质:附条件赠与 vs 无条件赠与
二、给付时间与用途:婚前大额财物 vs 订婚仪式信物
三、返还规则:严格法定情形 vs 无需退还原则
四、政策导向:治理高额彩礼 vs 尊重传统习俗
五、典型案例:彩礼需返还 vs 聘礼归个人
一、法律定义与性质:附条件赠与 vs 无条件赠与
(一)彩礼的法律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彩礼被明确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附条件赠与”。其核心特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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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性:以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为前提,若婚姻未成或未共同生活,需返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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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俗性:需符合当地婚嫁习俗,如大额现金、房产、车辆等,陕西商丘案例中28.8万元现金及“五金”被认定为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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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性:婚姻目的未实现时,可主张返还,但需综合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等因素裁量。
(二)聘礼的法律定性
聘礼为“订婚时男方赠予女方的定情信物”,属无条件赠与,法律特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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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征性:以表达婚约诚意为目的,如三金、首饰、手机等个人物品,商丘案例中8199元手机因金额未达“高额”标准被归为聘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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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条件性:一旦交付即完成赠与,无需以婚姻成立为前提,凤冈法院曾将猪肉等节礼排除在彩礼范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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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属性:通常归女方个人所有,如安康程某案中订婚“三金”明确归属女方。
二、给付时间与用途:婚前大额财物 vs 订婚仪式信物
(一)彩礼的给付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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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节点:婚前支付,通常在订婚后、领证前完成,商丘案例中25万元彩礼于登记结婚前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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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标准:显著高于聘礼,如农村地区3-8万元、城市8-15万元,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将彩礼标准纳入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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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限制:原则上用于婚后生活(如购房、家电)或家庭共同支出,新疆乌什案例中彩礼用于婚房装修及婚礼开销。
(二)聘礼的给付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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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节点:订婚仪式交付,标志着婚约成立,如商丘案例中“三金”于订婚当天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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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标准:以吉祥寓意为主,如“万里挑一”(10001元)、“三生三世”(33333元),陕西案例中手机因金额未达“高额”标准被归为聘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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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限制:多为女方个人使用(如嫁妆或私用),无需用于家庭共同支出。
三、返还规则:严格法定情形 vs 无需退还原则
(一)彩礼的返还规则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可请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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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全额返还,商丘案例中28.8万元彩礼因未登记被判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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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共同生活:登记后未实际共同居住,需以离婚为前提返还,如辉南县法院案例中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返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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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生活困难:婚前给付造成给付方家庭经济极度困难,需提供贫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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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时间短:如“闪离”且彩礼过高,法院可酌情返还,商丘案例中共同生活半年返还13万元。
(二)聘礼的返还规则
聘礼属无条件赠与,一般无需退还,但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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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或违法:如女方以婚约为名骗取财物,商丘案例中若手机被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可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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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如聘礼实际为彩礼但被误标为聘礼,需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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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俗冲突:若地方习俗明确聘礼需返还,可依据村规民约主张,但需符合《民法典》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四、政策导向:治理高额彩礼 vs 尊重传统习俗
(一)彩礼的政策导向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点名“高额彩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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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发挥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作用,加强对适婚群体的公益性婚恋服务,打击“婚托”“婚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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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约婚俗:将彩礼标准纳入村规民约,鼓励零彩礼或低彩礼,如山西省吕梁市对初婚夫妇发放1500元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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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修订版)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引导彩礼用于新婚夫妇生活,而非父母。
(二)聘礼的政策导向
政策对聘礼持尊重传统态度,但需符合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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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适度:避免攀比,如商丘案例中手机因金额未达“高额”标准被归为聘礼,未受政策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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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合规: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如洗钱、行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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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俗协调:通过村规民约规范聘礼形式,如凤冈法院将猪肉等节礼排除在彩礼范畴外,避免混淆。
五、典型案例:彩礼需返还 vs 聘礼归个人
案例1:彩礼需返还案
案情:商丘市朱某支付张某28.8万元彩礼及“五金”后,双方未登记结婚。
裁判:法院认定彩礼性质,判令返还全部彩礼及“五金”,但聘礼性质的手机因金额未达标准无需退还。
法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涉彩礼纠纷规定》第三条。
案例2:聘礼归个人案
案情:安康市程某订婚时赠送女方“三金”,后双方离婚。
裁判:法院认定“三金”为聘礼,属无条件赠与,归女方个人所有,无需返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涉彩礼纠纷规定》第四条。
总结
彩礼与聘礼的本质区别在于法律性质与政策导向:彩礼是“附条件赠与”,需返还情形受严格规范;聘礼是“定情信物”,属无条件赠与,一般无需退还。2025年政策强调治理高额彩礼,但尊重传统聘礼习俗。婚约双方应理性沟通,明确财物性质,避免因混淆概念引发纠纷,让婚俗回归“礼”的本质。
法律依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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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1063条(个人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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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彩礼范围)、第六条(共同生活返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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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推进高额彩礼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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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修订版)第五条(倡导简约婚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