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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涉及食品安全的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4-02-26 11:12 admin
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以“守护群众美好生活,贡献公益检察力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其中有五个涉及食品安全的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典型案例
 
1.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冷鲜禽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2.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3.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等6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贸市场快检室未依法检测行政公益诉讼案

1、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冷鲜禽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 冷鲜禽 调查取证
 
【要旨】
 
针对“冷鲜禽”产品网络销售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分别督促负有不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冷鲜禽”网络销售行为,消除疫病传播隐患,保障禽类产品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以来,杭州市富阳区某家庭农场养殖的家禽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并经快递冷链运输至全国各地。该家庭农场销售的“冷鲜禽”未按规定屠宰检疫,“一证两标”(动物检疫合格证、检疫合格脚环标志、企业产品标识标志)缺失,快递公司在承运时也未按规定进行查验,上述行为造成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月,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富阳区院)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的“冷鲜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中发现,位于辖区某乡镇的家庭农场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注册店铺,发布“农村散养土鸡现杀冷链运输”等销售链接,页面显示所销售的冷鲜禽类月销量数百只,但缺少“一证两标”等检疫信息,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2021年1月27日,富阳区院决定立案调查。
 
富阳区院围绕以下问题重点展开线上线下调查工作:一是采取录屏、截图等方式及时固定网络交易平台页面中的商品信息、销售量、销售评价等内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二是迅速派员赴涉案家庭农场进行现场勘查,通过执法记录仪对该家庭农场的家禽养殖环境、屠宰现场、现场交易情况等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经营者制作询问笔录;三是运用录音、视频等手段同步记录冷链运输的寄运环节与流程并制作勘验笔录。经过调查确认,案涉家庭农场违规销售“一证两标”缺失的“冷鲜禽”产品,而相关快递企业未查验检疫证明即予以承运等违法行为。
 
2021年1月29日,富阳区院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分别向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和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家庭农场以及快递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强化“冷鲜禽”屠宰检疫、线上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监管。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市场监管局对涉案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并开展行政约谈,责令该农场立即整改,同时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农产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排查,督促平台建立畜禽初级农产品养殖户网络经营者清单、落实禽类产品入网经营者无证无照或无“一证两标”报告制度等。区农业农村局对涉案家庭农场立案调查,同时根据案件关联性责令涉案快递企业落实整改,规范收件查验工作,并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行动,对3家大型农贸市场、58家畜禽企业开展检查。在检察机关推动下,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开展线上线下联合监督执法,规范了相关责任主体的经营行为。
 
【典型意义】
 
随着“冷鲜禽”产品网络销售的日益普及,食用农产品网络经营者未按规定屠宰检疫、产品“一证两标”缺失以及冷链运输环节不规范所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针对食用农产品网络销售的监管盲点、难点,坚持全流程监督,开展线上线下同步调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协同治理,防范疫病传播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贸市场 食用农产品安全 
 
【要旨】
 
农贸(集贸)市场包括批发市场是城市食品供应的重要渠道。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协同联动,切实加强此类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无缝衔接,最大限度做到源头防控,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部分农贸市场中销售的蔬菜、豆制品、水产品三大类共16种食用农产品的部分样品,检出非食用物质甲醛、吊白块,部分新鲜蔬菜存在农药残留超标等情形,具有较大食品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初,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夏区院)接到最高检交办的案件线索后,成立了专项监督行动小组,对辖区8个集贸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了初步调查,以春节期间消费需求量大、群众关注度高的肉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作为重点,并随机对准入上述市场销售的菠菜、小白菜、西兰花等新鲜蔬菜和豆腐、豆皮等豆制品以及鱿鱼、牛肚等水产品共三大类16种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抽样快速检测,共调取书证87份,制作调查笔录3份,拍摄现场照片26张。初步调查发现,同心路综合市场的水发鱿鱼、润恒城批发市场的水发牛肚经抽样检测,均检出非食用物质甲醛;同心路综合市场的豆腐、兴泾镇农资市场的豆干、豆皮经抽样检测,均检出非食用物质吊白块;兴泾镇农资市场的西兰花、小白菜和润恒城批发市场的菠菜经抽样检测,均检出农药残留超标。上述抽样检测不合格率高达50%,具有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对社会公共健康利益造成威胁。
 
经初步调查,西夏区院于2021年2月立案,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监管力度,加大重点食品抽检频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抽样检测义务,建立健全入场销售者档案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辖区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为保障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堵塞监管漏洞,增强监管合力,西夏区院同步向银川市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增加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的频次和覆盖面,对不合格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及时进行查处,确保辖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在西夏区院的督促下,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积极履职:一是组织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共检查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6家,商场超市36家,食品经营店205家,累计抽检食用农产品367批次,立案查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件8件,罚款金额32.2万元;二是集中约谈辖区农产品交易市场开办方负责人,督促其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制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检验检测等义务,确保入场销售者建档率达100%;三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市局制定印发了《农(集)贸市场文明创建规范》,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银川市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也加大了执法力度:加大了抽检频次,对抽查不合格的2家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及时进行了查处,申请增建农产品质量监测点10个,基本达到辖区农残检测全覆盖。
 
经检察机关回访查看证实,涉案违法经营行为已被查处,存在问题已得到切实整改,对检察建议中涉及到的食用农产品加工及经营销售环节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和监管盲区,行政机关已采取专人驻点包抓、加大抽样检测频次和配备合格证等措施予以监管和防范,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环节行业乱象得到有效规范和治理。
 
【典型意义】
 
本案检察机关主动运用公益诉讼职能守护百姓美好生活,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流程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监督,在办案过程中多措并举,以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切入点,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协同履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最大限度凝聚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合力,从源头把好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的第一道安全关,全力守护老百姓“米袋子、菜篮子、餐盘子”的安全。
 

3、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冷链食品 食品溯源 统筹协调
 
【要旨】
 
信息溯源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监管手段。对非法走私未经检验检疫冷冻肉类产品,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可以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统筹协调,督促同级行政机关通过健全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加强对食品运输、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切断不安全食品流通链条。
 
【基本案情】
 
2020年以来,江苏省徐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生产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牛肉制品刑事案件21件,案值1560万元。涉案冷冻牛肉制品来自巴西、印度等疫区国家,可能携带疫病病原,为我国禁售食品。相关冷库经营者、农贸市场开办者和熟食店经营者均未查验牛肉来源,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徐州市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上述线索,于2020年12月8日决定立案,对案发于徐州市铜山区、开发区、邳州市等地的21件刑事案件进行全面调研梳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经营主体存在三类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一是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依法履行食品来源查验、管理义务。如某农贸市场内的熟食店主薛某,大量购入并销售走私牛肉长达五年时间,涉案金额高达320余万元。但农贸市场开办者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查验留存购货凭证、合格证明,以及抽样检验、快速检测的管理义务。二是食品储存场所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如某冷库经营者在2016年至2019年10月间,在没有查验货品合法来源手续的情况下,为价值270余万元的冷冻牛肉制品提供存储服务。三是销售者违反禁售规定。10余名熟食店经营者,明知涉案牛肉制品未经检验检疫,仍卤制加工进行销售。
 
徐州市院审查认为,本案时间跨度长、涉案肉品多,市场监管部门长期未能发现制止上述违法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大量有安全隐患的食品流向百姓餐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案件涉及全市多个县区,且行政违法行为较为相似,损害相同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从全市层面加强综合监管更为适宜。
 
2020年12月9日,徐州市院向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查处,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食品交易的关键节点场所,全面建立食品安全溯源体系。2021年2月4日,徐州市院与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圆桌会议,进一步商讨健全食品安全保护长效机制的有效举措。
 
2021年2月8日,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回复履职情况:一是已依法对某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和8名个人经营者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查验义务。二是在全市范围全面推行肉品智慧监管信息化溯源体系建设,实现农贸(批发)市场、商超肉品微信扫码追溯查询全覆盖。三是联合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夜查+”联合执法和“你点我检”活动,加大夜间路查、市场巡查、定期抽查力度,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溯源的功能在于能够准确查询到食品的源头信息,以此确保有安全隐患的食品难以进入合法流通渠道。同时,检察机关开展食品安全公益保护,上级院应当主动立案统筹协调,通过分析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背后存在的治理问题,全面解决系列问题,健全食品安全溯源长效监管机制。
 

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等6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保健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专家论证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受害人数、经营状况、获利情况、财产状况等因素,提出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会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证。当生产者、销售者同时在案时,应结合具体的违法情节认定各自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6月间,段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购进胶囊外壳及含有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的药粉等原料,雇佣他人在陕西省咸阳市制作多种性功能保健食品,并销往全国各地,经查,段某某以批发形式进行销售,金额为40余万元。
 
2017年至2019年11月间,王某某在明知段某某没有保健食品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仍从段某某处大量购进名为“加拿大巨根”、“阿拉伯野燕麦”等保健食品,并伙同刘某某等四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密云区等地的多家农贸市场内散发宣传性功能保健功效的广告,再通过快递邮寄等方式销往全国多地。
 
【调查和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通州区院)在办理段某某、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同步立案,重点围绕涉案保健食品的销售价款、危害性、被告财产状况等开展调查。经查明,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王某某等五人从段某某处购买并对外销售的保健食品金额共计229298元,从其它渠道购买并对外销售的保健食品金额共计17174元。经鉴定,涉案保健食品中含有西药成分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经咨询专业机构,消费者在不知道食品中含有上述两种西药成分的情况下超量服用或与其他药品合用,对心血管疾病和高血压患者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对人体视神经和神经系统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之后,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该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取得专家支持,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条件、计算标准和方式等形成了明确的意见,为办案提供了重要参考。
 
2020年11月18日,通州区院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持续时间、获利情况和财产状况等因素,根据立法精神和裁判规则,分别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不同范围产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请求判令被告段某某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292980元;判令被告王某某、刘某某等五人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71740元;判令被告段某某、王某某等六人以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事实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警示危险。同年12月3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是落实中央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对相关问题充分论证,对办案提供了重要参考,为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新的经验。
 

5、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贸市场快检室未依法检测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贸市场 食品快检 食品安全风险
 
【要旨】
 
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的快速检测是管控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环节和手段,针对农贸市场快检室普遍存在的违法、不规范且缺乏监管等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快速检测规范到位,保障农贸市场食品安全。
 
【基本案情】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培龙、六合、椰合、力合等4家主要农贸市场快检室存在快速检测种类覆盖不全面、检测试剂过期、贮存检测试剂不符合要求、每日检测登记表造假等问题,导致食用农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广大群众餐桌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据群众反映海口市部分农贸市场快检室检测存在问题,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琼山区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并对辖区培龙、六合、椰合、力合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检室检测情况开展调查。通过查看每日检测登记表、电脑记录情况、检测试剂有效期限、检测试剂贮存情况、核对当日检测情况、向检测员了解检测相关情况等方式,发现4家农贸市场快检室快检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种类覆盖不全面;二是出现检测试剂过期情况;三是对食用农产品检测标准不统一,有的市场肉类不做检测,有的市场作为必检测项;四是贮存检测试剂不符合要求;五是每日检测登记表存在造假情况;六是市场摊位号未全部标明,不利于消费者投诉,也不利于监管部门监管等等。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琼山区院于2020年11月3日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对市场开办者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检测、检查的违法行为或不规范行为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并采取措施促进农贸市场快检室规范检测工作。在琼山区院的督促下,该局对琼山辖区所有农贸市场快检室进行专项检查整治,制定印发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关于印发农贸市场、超市内设农药残留快检室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同时对培龙、六合、椰合、力合等4家农贸市场开办者进行约谈,责令开办者制定整改计划,由辖区监管人员监督落实验收等。
 
针对全省农贸市场同类问题,截至2020年12月底,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调查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2件。
 
【典型意义】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查制度是保障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的法定措施,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是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风险管控的一道重要防线。检察机关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协同共治的职能作用,推动市场行政监管部门开展农贸市场快速检测问题专项整治,依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
标签: 食品安全 行政 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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