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防止股市非理性下跌,切实维护投资者和投保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与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业务,可以协商合理确定还款期限,不得单方强制要求证券公司提前还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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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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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3-9-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4-3-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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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19号 【颁布时间】2000-7-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