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婚姻登记条例》
调整实施情况
第四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试点过程中,民政部要指导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着力提升婚姻登记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共支撑作用,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完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确保婚姻登记的准确性;编制婚姻登记办事指南,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实务培训,依法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
发文机关: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令第804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09日 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8月8日中...
时间:2026-08-05
【颁布时间】2023-5-12 【发文号】国函〔2023〕34号 【颁布单位】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颁布时间】2021年11月18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民政部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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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2021-5-17 【发文号】民办发〔2021〕8号 【颁布单位】民政部办公厅 【法规来源】http://w...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30日 发文字号: 国函〔2021〕4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