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判了没收财产,到底是哪个机关动手执行?是公安还是法院?答案是:由人民法院执行。

一、执行主体:第一审人民法院
二、基本执行流程
三、参考案例(脱敏)
四、当事人的救济
五、相关法条原文摘编(权威对照)
六、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风险防范与应对
七、延伸问答(实务常见疑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含罚金、没收财产)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但主导机关是法院。
法院立案执行后,会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罪犯财产;对有共有人的,先析产分割家属份额;为罪犯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生活费;再评估、拍卖、变现,所得上缴国库。
对权属有异议的,依法通过执行异议处理。
法院对被判没收财产的罪犯郑某立案执行,查封其名下房产与账户,并通知其妻子就共有房产主张份额。经析产后,仅对郑某份额变现上缴,程序公开透明。
(注:以下案例为脱敏处理的参考示例,人物、单位、案号均作化名,情节综合自公开裁判要旨,仅用于说明规则适用,不代表具体真实案件。)
案外人(如家属)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对裁定不服的,可依法复议或申请执行监督。
了解流程,才能在权利受损时及时行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违禁品;(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四百四十四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写明追缴、退赔的金额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已经发还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
围绕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单位与个人都应树立刑事合规意识:对可能触及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的行为,事前杜绝侥幸心理,事中配合调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事后依法行使执行异议与申诉权利。
具体到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若您或家人涉及相关案件,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厘清个人合法财产与犯罪所得的边界,依法举证家属份额,争取保留必需生活费用与合法财产,避免财产被不当处置。
还要记住两条法定红线:其一,没收财产只针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得没收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并应为本人及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生活费(刑法第五十九条);其二,犯罪所得不是“没收财产”的对象,而是依刑法第六十四条予以追缴或退赔。守住这两条,才能准确预判财产风险、依法自护。
问:没收财产的判决由谁来执行?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法释〔2014〕13号)。执行时会先查明、分割家属财产,保留必需生活费,再变现上缴国库。
问:没收财产到底包括罪犯的哪些东西?
包括判决生效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存款、房产、车辆、股票、股权、理财产品等,可以是一部,也可以是全部。但必须保留本人及扶养家属的必需生活费,且不得没收家属份额。
问:“没收财产”和“追缴违法所得”是一回事吗?
不是。没收财产是刑罚,针对犯罪分子本人的合法财产;追缴违法所得是涉案财物处理措施,针对犯罪赚来的非法财物,应返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刑法第六十四条)。两者性质、对象都不同。
没收财产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会同公安机关;流程含查控、析产、保留生活费、变现上缴。
家属可依法提执行异议维护份额。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 现行有效 | 第一条 |
| 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现行有效 | 第四百四十四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五十九条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