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罪并罚并不只发生在法院"一次性"宣判时。很多案件里,被告人被判刑、甚至已经开始服刑后,司法机关又发现他还有别的漏罪,或者他在服刑期间又犯了新罪。这个时候怎么并罚?这就涉及刑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漏罪并罚"与"新罪并罚"程序。本文用真实判例讲清"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的区别,并回答"发现"到底以什么为准。

一、什么是数罪并罚里的"漏罪"和"新罪"
二、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怎么并罚:先并后减
三、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怎么并罚:先减后并
四、真实案例:丁某义诈骗案中的漏罪并罚
五、真实案例:陈某案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纠正
六、为什么"发现"的时间点如此关键
七、总结:漏罪与新罪并罚的程序要点
用大白话讲,数罪并罚就是一个人犯了不止一个罪,法院不把一个一个罪分开算,而是把几个罪的刑期合并到一起,最后决定一个"总刑期"来执行。我们专栏一直在讲的主关键词"数罪并罚",其实有三种常见场景:第一种是法院宣判时一次性发现多个罪,按刑法第69条合并;第二种是宣判后、服刑前或服刑中发现"还有别的罪没被判决",这叫漏罪;第三种是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这个人又犯了新罪。后两种情形,正是本文要讲的重点,它们分别对应刑法第70条和第71条。
很多人以为,一旦判了刑、刑也开始了,前面没查出来的事就"一笔勾销"了,或者服刑期间再犯罪跟原判"各算各的"。这是误解。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漏罪和新罪的并罚规则,目的就是做到"犯多少罪、合并算多少刑",不让犯罪分子通过时间差占便宜,也不让已经执行的刑期被白白浪费。
先说漏罪。法律上叫"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它的核心口诀是"先并后减"——先把漏罪判了,把原判刑罚和漏罪刑罚按第69条合并出一个"总刑期",然后再把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减掉。已经坐过的牢,法律认账,算进总刑期里。
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这里有几个要点:第一,"发现"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不管原判刑是否已经执行完,只要是这个时间段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的罪,都要并罚。第二,两个判决的刑罚先合并,再减掉已经执行的。第三,合并时仍受第69条上限约束(比如有期徒刑合并后最高20年或25年)。
再说新罪,法律上叫"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口诀是"先减后并"——先把原判已经执行的部分减掉,用"剩下的还没执行的刑期"去和新罪的刑期合并。
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注意"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差别:漏罪是先把两个判决的刑加起来再减已执行的;新罪是先把原判减掉已执行的,用剩余部分去和新罪相加。因为新罪是在服刑期间"不知悔改"再犯,法律在并罚时不会让已执行刑期去"稀释"新罪,所以计算方式对罪犯更不利——这也是立法对再犯的一种从严体现。
下面看一个真实判例。案例:丁某义诈骗案。该案由内蒙古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案号为(2025)内03刑终5号;其一审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4)内0302刑初338号。
基本事实:丁某义犯诈骗罪,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发现丁某义此前已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院因另一起诈骗犯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罚金三万元,这是一笔"漏罪"。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依据刑法第70条,对漏罪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将前后两个判决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中另案已经执行的刑期计入),并处罚金五万元。
体现的并罚规则:一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严格适用第70条"先并后减";二是"发现"指的是司法机关对漏罪立案侦查并列为犯罪嫌疑人,并不以法院作出漏罪判决的时间为标准,即便前罪已经执行完毕,也不影响漏罪与原判的并罚;三是数罪中有附加刑(罚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因此两笔罚金合并为五万元。
再看一个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例子。案例:陈某诈骗案,由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2018年)。
基本事实:陈某原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服刑期间,公安机关又发现他还犯有诈骗罪,属于漏罪。一审法院在审理时,没有对漏罪与原判进行数罪并罚,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对诈骗罪的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与原判的八个月有期徒刑,依据刑法第70条"先并后减"进行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体现的并罚规则: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必须与原判刑罚先并后减并罚,不能"各判各的"、另案处理就完事。这个案例说明,即便是在已经服刑、原判正在执行的过程中,只要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未判决的罪,就要回到第70条的规则上来,把两笔刑合并、已执行部分计入,保障被告人的羁押时间不被重复计算,也保证漏罪不被遗漏。
把两个案例放一起看,"发现"这个时间点决定了整个并罚的走向。丁某义案明确了"发现"以立案侦查、列为犯罪嫌疑人为准,不必等法院判下来;陈某案则说明,即便已经身陷囹圄、正在服刑,漏罪照样要并入。反过来,如果新罪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那就不再是第70、71条意义上的"漏罪/新罪并罚",而是另起炉灶单独追究——这是两条完全不同的法律路径。
对普通读者来说,记住一句话就够:只要本判决宣告前犯的罪,在判决宣告后、执行完毕前被"发现",就要按第70条先并后减;如果在本判决宣告后、执行完毕前又"新犯"了罪,就按第71条先减后并。漏罪与新罪的并罚程序,正是数罪并罚制度里最容易被忽视、却最影响实际刑期的一块。
数罪并罚不是法院一锤定音就结束。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漏罪按第70条先并后减,新罪按第71条先减后并;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漏罪情形中计入总刑期,在新罪情形中先扣减再用余额合并。真实判例(丁某义案、陈某案)都印证了这条规则,也提醒我们:"发现漏罪"不以法院判决书落槌为准,服刑期间发现照样并罚。理解了这些程序节点,才算真正读懂了数罪并罚在司法实践中的全貌。
关键词:数罪并罚,漏罪并罚,新罪并罚,先并后减,服刑期间发现漏罪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七十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七十一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70条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6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