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条件|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与办理流程
取保候审的取保条件由刑事诉讼法(2018)第67条明确为四类法定情形,核心在于罪行轻重与社会危险性评估。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
【摘要】【摘要】 交警在执法中可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扣留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体内酒精或毒品含量等行政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多为暂时性,待检验鉴定结论确定、违法事实查清或法定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即应解除并返还车辆、证件。本文说明常见交警强制措施的解除条件与程序。

一、交警可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留机动车的解除与发还
三、扣留驾驶证的解除情形
四、拖移机动车与其他措施的解除
五、实务要点:扣留期间费用与逾期处理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七、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警可采取扣留机动车、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体内酒精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收缴非法装置、检验鉴定等强制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查清事实、防止危险,性质上属行政强制措施而非处罚,应依法定情形与期限实施,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
当事人配合调查时,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说明依据与期限,对超出法定范围的措施可当场提出异议并记明于笔录。
因收集证据需扣留事故车辆的,扣留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可延长至六十日;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应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号牌和行驶证。
对无牌、无证、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等依法应当扣留的,按相应处理程序办理,不属于单纯解除发还情形。
对扣留期间车辆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当事人可依法请求赔偿,领取时应当场查验车况并留存照片证据。
交警因饮酒驾驶、超速等严重违法可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扣留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待处罚决定作出,如处暂扣的,暂扣期满发还;
如处吊销的,证件依法注销。
对情节轻微或证据不足不予处罚的,应及时发还驾驶证。
当事人对本记分、扣留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诉。
暂扣期限届满前机关应作出最终处理,既不发还也不吊销而长期搁置的,当事人可依法督促或申诉以尽快明确状态。
对违停且驾驶人不在场、妨碍通行的机动车,交警可拖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或指定场所,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即可领回,拖移不得收取费用。
检验体内酒精含量的,结果确定后措施即履行完毕。
所有措施的解除都应以事实查清、期限届满或情形消除为条件,杜绝超期扣留。
对违法拖移或超期不处理导致车辆损毁、财物损失的,当事人可向督察部门投诉并主张赔偿,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
交警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期间,车辆的安全保管义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当事人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领取扣留车辆;
逾期不领取的,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处理车辆。
对扣留的驾驶证,应在暂扣期限届满或处罚执行完毕后发还;
因违法记分达规定分值被扣留的,须参加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发还。
问:交警扣车最多扣多久?
答:因收集证据扣留事故车一般不超三十日,复杂可延至六十日;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五日内应通知领取,超期可申诉或申请监督。
问:拖车要交拖车费吗?
答: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
停车费收取按当地规定,对不合理收费可向监管部门投诉。
问:驾驶证被扣期间能开车吗?
答:不能。
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属违法,可能面临更重处罚;
应待发还或处罚决定生效后再驾驶,避免二次违法。
问:对扣车扣证不服怎么办?
答: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就超期扣留造成的损害申请赔偿,注意保存扣留凭证与送达记录。
问:事故车取回要带什么?
答:一般需身份证明、行驶证、交强险及处理凭证;
具体以办案机关通知为准,建议提前电话确认,避免因材料不齐往返。
问:扣留和吊销驾驶证有什么区别?
答:扣留是暂时性控制措施,期满后发还;
吊销是行政处罚,注销驾驶资格,性质与后果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问:车辆被扣期间损坏谁负责?
答:保管机关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应依法赔偿,领取时可当场查验车况,发现损坏及时交涉留证。
· 配合交警调查但务必索要扣留凭证,记录车辆及证件被扣的时间、理由与经办信息。
· 检验鉴定结论出来后及时领取车辆,避免产生不必要停车费用。
· 遇超期扣留或程序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或上级机关反映。
· 如对本篇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或相关程序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向主管部门、办案机关了解进展,以现行法律法规和生效法律文书为准依法应对,切勿仅凭网络信息自行判断或轻信所谓"关系"能摆平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及扣押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查封、扣押期限届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一辆小客车发生轻微事故,交警为收集证据依法扣留车辆,检验鉴定完成后在第五日通知车主领取,车主缴清合理停车费后领回,程序合规。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驾驶人因涉嫌饮酒驾车被扣留驾驶证,经检测未达酒驾标准,公安机关查明后及时发还证件,未予处罚,体现措施的解除以事实为依据。
交警强制措施包括扣留机动车、扣留驾驶证、拖移机动车及检验鉴定等,均属暂时性控制而非处罚。
解除核心在于事实查清、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期限届满或情形消除:事故车一般检验鉴定后五日内通知领取,驾驶证按处罚结果发还或注销,违停车拖移后处理即领回。
当事人遇超期扣留可依法申诉维权。
遇有争议,注意保留扣留凭证、送达时间与经办信息,是后续申诉与索赔的关键。
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并咨询专业律师或办案机关,个案处理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2011年施行 | 第2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