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有哪些?办案机关的考量(2026)
【摘要】 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将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换成另一种,如取保候审转为监视居住或逮捕。申请变更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摘要】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是指哪一层级的法律规范有权创设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与适用条件。行政强制法第十条对此作了严格层级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原则上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及其他依法须由法律规定之外的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设定查封、扣押两类;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这一设定制度旨在防止低层级文件随意创设限制权利的措施,体现法律保留原则。

一、设定与规定的区别
二、法律设定是原则
三、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有限设定权
四、规章以下文件不得设定
五、设定违法的识别与救济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七、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理解由什么设定,先要区分设定与规定。
设定是指首次创设某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条件,属于立法层面的授权;
规定是指在上位法已设定该措施的前提下,对其条件、程序作具体化细化,不能创设新的措施种类。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分别规范设定与规定。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三类法规范性文件可在各自权限内设定,规章和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既无设定权也无创设权,只能严格执行上位法。
这一区分是防止滥设强制措施的关键。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这是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等对基本权利影响重大的措施,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设定。
例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隔离戒毒、管束醉酒人等)只能由法律设定;
冻结存款、汇款也原则上由法律设定。
法律设定既规定措施种类,也规定适用机关、条件与程序,为行政强制确立最权威的依据,任何其他规范不得与之抵触。
在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形下,设定权有所下沉但有边界。
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以及应由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且仅限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
地方性法规限于地方性事务,且只能设定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两类。
这意味着,行政法规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查封、扣押,层级越低权限越窄,体现了影响越大、设定层级越高的梯度控制。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四款强调: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这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大量的决定、命令、通知等。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政府部门都不能凭一纸通知就创设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实践中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规设定强制措施,该内容因越权而无效,相对人可以就此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利。
识别一项行政强制措施是否依法设定,应逐级审查依据: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无权涉足;
查封、扣押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冻结限于法律。
若某规范性文件超出权限创造新种类,即属违法设定。
公民、法人认为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可在复议或诉讼中一并请求审查该依据合法性;
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违法的,应不予适用并说明理由。
问:行政强制措施由谁设定?
答: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为原则。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在权限内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等),地方性法规仅能设定查封、扣押,规章以下文件不得设定,层级分明。
问:为什么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答:限制人身自由直接触及宪法性基本权利,依法律保留原则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均无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以防止低层级规范随意限制自由。
问:地方性法规能设定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答:仅限地方性事务且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地方性法规可设定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二项(查封场所设施财物)、第三项(扣押财物)两类,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冻结等,权限受到严格限制。
问:政府发个通知能设定强制措施吗?
答:不能。
行政强制法明确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通知、通告等越权设定的内容无效,相对人可提出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该措施缺乏依据。
问:设定和规定有何不同?
答:设定是首次创设措施种类与条件,属立法授权,仅法律、法规可在权限内为之;
规定是上位法已设定后作具体细化,不能创设新措施。
低位阶规范只能规定不能设定,这是识别越权的重要标准。
问:行政法规能设定冻结措施吗?
答:不能。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将冻结(第九条第四项)排除在行政法规设定权限之外,只能由法律设定,体现对财产权利重大限制的严格控制,防止通过法规扩张冻结权。
问:发现违法设定的强制措施怎么办?
答:可指出其超越设定权限、依据无效,并在行政执法中陈述异议,事后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措施违法并予以撤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越权行为侵害。
· 记住梯度:法律(全权)大于行政法规(除限人身自由、冻结)大于地方性法规(仅查封、扣押)大于规章以下(无权)。
· 区分设定与规定,遇到新创设的强制措施先查其上位法依据是否充分。
· 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所谓通知式强制措施,可依法主张无效并寻求救济。
· 如对本篇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或相关程序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向主管部门、办案机关了解进展,以现行法律法规和生效法律文书为准依法应对,切勿仅凭网络信息自行判断或轻信所谓"关系"能摆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与规定相区分,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强制措施。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地方政府以一纸通告要求对特定行业经营者一律查封经营场所,该通告属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被上级机关纠正,相关查封因缺乏法定设定依据而被认定违法。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行政法规在尚未制定上位法律的情形下,针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设定了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十条权限边界,被认定为有效设定。
【总结】行政强制措施由什么设定,行政强制法第十条作了明确的层级划分:原则上由法律设定,体现对限制人身自由、冻结等重大权利影响事项的法律保留;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在国务院职权范围内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及依法须由法律规定之外的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仅能设定查封、扣押两类。
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应区分设定与规定——低位阶规范只能在上位法已设定前提下作具体化,不能创设新措施。
理解设定层级,有助于识别违法设定的强制措施并依法提出异议、复议或诉讼。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公开法律法规及官方公开通报情形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并咨询专业律师或办案机关,个案处理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