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包括什么?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范围(2026)
【摘要】 强制措施在法律上并非单一概念,主要分为刑事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两大类,二者性质、依据和适用机关均不同。刑事强制措施由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规定,共五种:...
【摘要】 强制措施凭证是办案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书依据,如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冻结通知书等。凭证的解除须依决定机关通知或法定期限届满而进行,并非当事人单方面声明即可失效。刑事强制措施的解除多依刑诉法规定,如取保候审期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变更强制措施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解除则在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可延长三十日)届满或不再需要时进行。了解凭证解除规则,有助于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避免措施被长期不当延续。

一、常见强制措施凭证有哪些
二、刑事强制措施凭证的解除
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解除
四、凭证不及时解除的救济
五、解除后的附随处理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七、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强制措施凭证是强制措施合法性的书面载体。
刑事方面常见有: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执行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传证等;
涉案财物方面还有扣押决定书、冻结通知书等。
行政方面常见有: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冻结通知书、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决定书等。
每一份凭证都应载明法律依据、事由、期限、决定机关及执行人员,当事人有权要求知悉。
凭证既是执法规范性的体现,也是后续解除、救济的重要凭据。
刑事强制措施的解除主要有几种情形:一是期限届满,如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应当及时解除;
二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情节显著轻微、超过追诉时效、经特赦等,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终止审理并解除措施;
三是变更为其他措施,如取保转监视居住或逮捕,原凭证相应失效;
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的,应释放或依法变更。
解除时决定机关应制作解除通知,通知执行机关和被采取措施人。
行政强制法对查封、扣押的期限有明确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限。
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依照相关法律(如反洗钱、税务等)规定执行,期限届满或不再需要冻结的应及时解除。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决定并退还财物。
若强制措施凭证超期未解除或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解除,当事人可依法寻求救济。
刑事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对违法超期羁押可申诉、控告。
行政方面,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强制措施,可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就财物损失申请国家赔偿。
保留好凭证复印件是维权的重要基础。
强制措施凭证解除后,还应注意关联事项清理。
刑事方面,取保候审解除且撤销案件的,应凭解除通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被查封、扣押财物经查与案件无关,应在三日内解除并退还。
行政方面,查封、扣押解除后应及时发还财物、撤销冻结。
因错误采取措施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
及时办理善后与退赃退赔,对消除影响、恢复权利至关重要。
问:强制措施凭证一般有哪些?
答:刑事常见有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传证、扣押决定书、冻结通知书等;
行政常见有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冻结通知书等。
凭证应载明依据、事由、期限与机关,当事人有权知悉。
问:取保候审凭证怎么解除?
答:取保候审最长十二个月,期满或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变更为其他措施的,决定机关应作出解除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被取保人,同时退还保证金或解除保证人责任,凭证相应失效。
问:行政查封扣押多久必须解除?
答: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三十日,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不超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检测鉴定期间不计入。
到期或无需继续的应及时解除并退还财物。
问:凭证超期不解除怎么办?
答:刑事上可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对超期羁押可申诉控告;
行政上可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或申请国家赔偿。
关键是保留好凭证复印件作为维权依据,证明措施起止与超期事实。
问:冻结的存款汇款怎么解除?
答:冻结须有法定依据和期限,案件查清无需继续冻结、或期限届满的,决定机关应作出解除冻结通知,通知金融机构解除。
对错误冻结可依法申请解除并请求赔偿,维护资金合法权益。
问:解除强制措施需要当事人写申请吗?
答:不一定。
期限届满、不应追责等情形,机关应主动解除;
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也可主动申请变更或解除,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并说明理由,申请有助于推动依法处理。
问:扣押的财物解除后怎么退还?
答:解除查封、扣押后,行政机关应退还财物;
造成损毁的应依法赔偿。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被扣押的,应立即退还,不得作为处罚财物处理,防止将暂时性控制异化为实体没收。
· 收到任何强制措施凭证,先核对其载明的依据、期限与机关,并自行留存复印件。
· 刑事强制措施超期可主动申请解除或申诉;
行政措施可复议、诉讼、求偿。
· 扣押、冻结的财物若与案件无关,依法应及时退还,勿与没收混淆。
· 如对本篇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或相关程序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向主管部门、办案机关了解进展,以现行法律法规和生效法律文书为准依法应对,切勿仅凭网络信息自行判断或轻信所谓"关系"能摆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措施期限届满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并通知被强制措施人和有关单位。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地公安机关对一起经济纠纷涉案账户予以冻结,后查明属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并通知银行解除,避免了当事人资金被长期不当控制。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行政机关查封一批涉嫌不合格产品,法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确认部分合格产品与案件无关,依法及时解除查封并退还,对确属违法的另行作出处罚,体现了对暂时性控制边界的把握。
【总结】强制措施凭证是强制措施的书面依据,包括刑事方面的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以及行政方面的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等。
凭证的解除遵循决定机关通知或期限届满原则:刑事上依刑诉法在期满、不应追责或变更措施时解除;
行政上查封扣押一般三十日、可延长三十日,冻结依特别法定期限,到期或无需继续时解除。
当事人应注意保留凭证,对超期不解除的可申请变更解除、申诉控告或复议诉讼。
理解凭证解除规则,既能督促执法规范,也能在权利受侵时依法救济,避免强制措施被不当长期延续。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公开法律法规及官方公开通报情形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并咨询专业律师或办案机关,个案处理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