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吗?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2026)
【摘要】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明确规定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属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
【摘要】 强制措施在法律上并非单一概念,主要分为刑事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两大类,二者性质、依据和适用机关均不同。刑事强制措施由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规定,共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及其他,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为制止违法、防止证据损毁等采取的暂时性控制行为。此外,监察领域的留置属于监察调查措施,监察法不称强制措施。厘清强制措施包括什么,是避免概念混淆、准确普法的关键。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五种类型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种类
三、留置等易混淆措施的辨析
四、不同类型强制措施的适用边界
五、措施适用边界的实务判断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七、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强制措施共有五种,按对人身自由限制强度由轻到重大致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传是强制到案接受讯问;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为非羁押性措施,前者通过保证人或保证金担保随传随到,后者限制在其住处或指定居所;
拘留、逮捕则是羁押性措施,将嫌疑人、被告人关押于看守所。
这五种措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或执行,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核心功能是保障刑事诉讼依法推进,而非惩罚犯罪。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明确列举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与刑事强制措施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具有暂时性、非惩戒性特征。
例如交警扣留事故车辆属扣押,市场监管部门查封伪劣产品属查封,海关冻结涉案账户属冻结。
实践中最易与强制措施混淆的是监察留置。
留置规定于监察法,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采取的调查措施,监察法通篇不称强制措施,因此留置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此外,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强制隔离戒毒属行政强制措施中的限制人身自由范畴,需区分。
准确说:刑事有五种、行政有五类,监察有留置,三者各归其法、互不替代。
厘清边界要做到三看:看法律依据——刑事看刑诉法,行政看行政强制法,监察看监察法;
看实施机关——刑事由公检法决定执行,行政由法定行政机关实施,监察由监察机关实施;
看性质目的——刑事为保障诉讼,行政为制止违法与控制危险,监察为查清职务违法犯罪。
混淆的常见错误是把行政拘留当强制措施、把留置当刑事强制措施,普法时需特别提示。
区分不同强制措施,核心在所处程序与适用主体。
行政拘留、罚款属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对治安违法的终局处罚,不属刑事强制措施;
留置是监察调查措施,针对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不在刑诉法五种之列。
治安与刑事案件交叉时,如打架斗殴既可能治安拘留也可能刑事拘留,应根据伤情鉴定、责任年龄等确定程序走向,再选择相应措施,避免措施错位。
问: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哪五种?
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共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其中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为非羁押性,拘留和逮捕为羁押性,拘传为强制到案讯问,均由公检法机关依法适用,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问: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哪些种类?
答: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列举了五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它们是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防止证据损毁等采取的暂时性控制,具有非惩戒性。
问:留置算不算刑事强制措施?
答:不算。
留置规定于监察法,是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被调查人采取的调查措施,监察法不称强制措施,故留置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也与行政强制措施性质不同,分属监察法律体系。
问:行政拘留是强制措施吗?
答:不是。
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惩戒,具有惩罚性、终局性,不同于暂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同于刑事强制措施。
判断关键看是否具惩戒目的与终局处分。
问:查封和扣押有什么区别?
答:二者均属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一般针对场所、设施或不宜移动的财物,就地封存限制使用;
扣押是将财物转移至行政机关控制之下。
二者都是暂时性控制,不是没收等行政处罚,目的在保全证据、防止危险扩大。
问: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能互相替代吗?
答:不能。
二者分属刑事诉讼与行政管理两个不同法律领域,依据、机关、目的均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同一行为若既涉嫌违法又涉嫌犯罪,可能分别启动行政与刑事程序,但最终以刑事优先为原则。
问: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指什么?
答: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五项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是兜底条款,指前述四类之外的暂时性控制措施,其设定须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十条关于法律、法规设定的权限,不得由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随意设定。
· 区分强制措施三大体系:刑事有五种、行政有五类、监察有留置,莫混为一谈。
· 行政拘留、没收等属行政处罚,不是强制措施;
强制拆除属行政强制执行,也不是强制措施。
· 遇到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记住其暂时性、非惩戒性,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诉讼救济。
· 如对本篇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或相关程序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向主管部门、办案机关了解进展,以现行法律法规和生效法律文书为准依法应对,切勿仅凭网络信息自行判断或轻信所谓"关系"能摆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批涉嫌假冒伪劣商品,依法对该批财物予以查封并扣押相关账册,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系暂时性控制而非处罚,待调查清楚后依法作出处罚或解除。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地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调查案中,对可能串供、毁灭证据的被调查人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置于特定场所。
该留置属监察调查措施,并非刑事强制措施,调查终结移送司法后才会涉及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总结】强制措施包括什么需分门别类回答。
刑事强制措施由刑事诉讼法规定,共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用于保障刑事诉讼。
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及其他,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采取的暂时性、非惩戒性控制行为。
需特别注意的是,监察留置属监察调查措施而非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行政处罚而非强制措施。
三者法律依据、实施机关、性质目的各异。
理解强制措施包括的准确范围,有助于公众在遭遇相关措施时辨别性质、依法维权,也避免普法中将不同法律体系的概念混为一谈。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公开法律法规及官方公开通报情形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并咨询专业律师或办案机关,个案处理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