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二者性质区分(2026)
【摘要】 取缔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禁止非法经营活动或非法组织的行为。其性质在理论与实务中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是行政处罚,有观点认为是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命令。由于《行...
【摘要】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明确规定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属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很多人误以为取保候审等于没事了或不属于强制措施,这是错误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目的在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同时尽量减少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它区别于行政拘留、留置等,性质、依据和适用阶段均不相同。

一、取保候审的法律定位
二、取保候审与羁押性措施的区别
三、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与执行
四、取保候审与行政拘留、留置的辨析
五、被取保人应遵守的义务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七、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共有五种,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取保候审位列其中,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
它出现在刑诉法第一编第六章强制措施中,与拘传、监视居住同属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而拘留、逮捕则属于羁押性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核心特征是由办案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在不予关押的前提下保证其随传随到。
因此,那种认为取保候审不算强制措施的观点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它的设定目的不是惩罚,而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是一种程序性、预防性的保全手段。
取保候审与拘留、逮捕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是否剥夺人身自由。
拘留和逮捕直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于看守所,完全剥夺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则不关押,当事人原则上可正常生活、工作,仅须遵守报告、不离开所居市县等规定。
从强度看,拘传最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居中,拘留、逮捕最强。
从适用阶段看,五种措施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
需要强调的是,取保候审并非案件终结,被取保人仍可能被判刑,只是在诉讼期间未被关押。
办案机关在取保期间若发现其违反规定或社会危险性增大,可变更为监视居住甚至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实践中,办案机关会综合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取保。
被取保候审人须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时及时到案等规定,违反情节严重的可被逮捕。
容易混淆的有三类。
第一,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是对已查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惩戒,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也不属于刑事诉讼范畴。
第二,留置是监察调查措施,适用于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调查,监察法不称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性质不同、适用机关不同。
第三,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前提是涉嫌犯罪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三者性质、法律依据、决定机关和适用阶段均不相同,不能混为一谈。
简言之:取保是刑诉中的非羁押措施,行政拘留是治安处罚,留置是监察调查措施。
取保候审虽为非羁押措施,但被取保人须严格遵守法定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的,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传讯时及时到案;
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违反规定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措施为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遵守义务是维护自由的底线。
问:取保候审是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答:是。
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将强制措施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取保候审明确位列其中,属于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目的在保障诉讼而非惩罚。
它与行政拘留、留置性质完全不同,不可混淆。
问:取保候审是不是就代表不会判刑?
答:不是。
取保候审只是诉讼期间的临时性非羁押措施,不等于案件终结或免罪。
法院仍会依法审判,被取保人若构成犯罪仍会被判刑,实践中大量取保案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等刑罚,切勿误以为取保即无罪。
问:取保候审和行政拘留有什么不同?
答: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前提是涉嫌犯罪、处于刑事诉讼中,且不关押;
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惩戒。
二者性质、依据、决定机关、后果完全不同,前者保障诉讼,后者惩罚违法。
问:取保候审期间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依据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违反规定可能被变更措施。
问:取保候审会被变更为逮捕吗?
答:会。
若在取保期间违反规定、企图逃跑、毁灭证据,或发现其社会危险性增大、不符合继续取保条件的,办案机关可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或予以逮捕,这是变更强制措施的常见情形之一,并非一旦取保就始终不羁押。
问: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能退吗?
答:可以。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期间未违反法定义务、随传随到的,取保候审结束时可凭解除通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若违反规定,保证金可能被部分或全部没收,并可能责令具结悔过或变更措施。
问:哪些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或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切勿把取保候审等同于没事了,它只是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会依法推进。
· 区分三类易混淆概念:取保是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留置是监察调查措施。
· 被取保候审人务必遵守报告、随传随到等义务,违反可能导致保证金被没收或变更为逮捕。
· 如对本篇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或相关程序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向主管部门、办案机关了解进展,以现行法律法规和生效法律文书为准依法应对,切勿仅凭网络信息自行判断或轻信所谓"关系"能摆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地公安机关办理一起涉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主动退赃并认罪认罚,因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办案机关依法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并随传随到,诉讼期间其正常工作生活,后法院依法判处缓刑。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一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遂依法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保障其就医同时不影响诉讼推进。
【总结】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属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与拘传、监视居住并列,区别于羁押性的拘留、逮捕。
其核心是在不关押的前提下,通过保证人或保证金约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传随到,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它既不是案件了结,也不同于作为行政处罚的行政拘留和作为监察调查措施的留置。
适用上以刑诉法第六十七条为据,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取保人须遵守相关义务,违反可能被变更为监视居住或逮捕。
准确理解取保候审的性质,有助于消除取保等于没事的误解,也能避免在普法中将其与行政、监察措施混为一谈。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公开法律法规及官方公开通报情形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并咨询专业律师或办案机关,个案处理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