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吗?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2026)
【摘要】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明确规定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属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
【摘要】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财物的暂时性控制行为。依据《行政强制法》第9条,其法定种类有五种,分别针对人身自由与财产两类对象,具有暂时性、预防性、中间性与非惩戒性的鲜明特征。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定义与特征
二、《行政强制法》第9条列明的五种法定种类
三、设定权限: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分工
四、实施主体与禁止委托原则
五、违法实施的法律责任与救济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七、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其核心特征在于暂时性、预防性、中间性与非惩戒性:它并非对违法行为的终局惩戒,而是为保障行政管理目的实现所采取的中间性手段。
例如查封、扣押本身不改变财产所有权,仅限制处分;
冻结存款也并不没收资金,目的达成或条件消失即应解除,这一性质使其与行政处罚严格区分。
《行政强制法》第9条以列举方式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前四项为典型形态,第五项属兜底条款,供法律另行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针对人,查封、扣押、冻结针对财产;
其中查封多指向场所与不便移动之物,扣押多指向可移动财物,冻结则针对银行存款、汇款等金融资产,三者控制强度与方式各有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其设定受到严格层级限制。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行政强制措施原则上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可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以此守住立法权限的底线,防止任意扩张强制权力。
行政强制措施须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法》第17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将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权力交由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使。
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机关,可依法行使有关强制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实施强制措施,但同样不得转委托,确保强制权力始终掌握在法定主体手中。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请求国家赔偿,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实施强制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查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时,发现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可裁定不准予执行。
问: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有什么区别?
答:二者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性、预防性、中间性的控制手段,目的在制止违法、防止危险,不具惩戒性;
行政处罚是终局性的惩戒,如罚款、拘留,具制裁性。
前者可转化为后者的前置环节,但本身不是处罚,当事人对其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问:查封和扣押有什么不同?
答:查封多用于不便移动的场所、设施或财物,通常就地封存、限制处分;
扣押多用于可移动的财物,一般转移由行政机关保管。
二者均属《行政强制法》第9条列明的行政强制措施,针对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目的在防止证据损毁或财产转移,并不改变所有权。
问:冻结存款汇款属于什么性质的措施?
答:冻结存款、汇款属于《行政强制法》第9条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针对金融资产实施暂时性控制,防止当事人转移资金。
它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无权设定冻结权,只能由法定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实施,且须依法定程序通知金融机构与当事人。
问: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答:主要有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以及对特定情形下的人身自由限制等,均须由法定机关依法实施。
需注意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而非强制措施;
刑事领域的拘留、逮捕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分属不同法律体系,不能混为一谈。
问: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实施强制措施吗?
答:不可以。
《行政强制法》第17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机关必须自行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由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但授权组织同样不得转委托,强制权力不得下放给第三方。
问: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是暂时性的吗?
答:是的。
暂时性是其核心特征之一。
强制措施是为制止违法、防止危险而采取的中间性控制,一旦目的实现或法定条件消失,就应及时解除。
它与终局处分不同,不能长期存续,否则将异化为实质上的处罚或执行。
问:乡政府能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答:原则上不能。
行政强制措施须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实施,乡、镇人民政府一般未被赋予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权力,也不得受委托实施。
实践中若需采取强制措施,应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
· 遇到查封、扣押,可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与查封扣押决定书,并注意核对清单。
· 查封、扣押有期限限制,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依法延长,应关注期限。
·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有权要求赔偿违法损失。
· 如对本篇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或相关程序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向主管部门、办案机关了解进展,以现行法律法规和生效法律文书为准依法应对,切勿仅凭网络信息自行判断或轻信所谓"关系"能摆平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9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10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外的其他措施;
地方性法规可设定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法》第17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定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商品,依法对相关经营场所予以查封,并对涉案财物予以扣押,当场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涉案资金,依法提请金融机构冻结其涉案账户存款,并向当事人出具冻结通知书,告知救济途径。
【总结】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由《行政强制法》第9条以五种法定类型明确界定,涵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及其他。
其设定受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层级限制,且绝对不得委托实施。
理解这些种类,关键要把握措施的暂时性、预防性、中间性与非惩戒性,将其与作为终局惩戒的行政处罚严格区分,才能在实务中准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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