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进了看守所取保容易吗」要看个案情况。被关进看守所通常意味着已被刑事拘留甚至逮捕,人身自由受限。能否取保取决于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核心在于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以及身体状况等。轻罪、初犯、身体原因者相对容易;重罪、累犯、有碍侦查者较难。本文分析影响取保难易的因素与申请路径,提供务实参考。

一、进看守所后取保的可能性
二、影响取保难易的因素
三、申请取保的时机与途径
四、提高取保成功率的建议
五、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战运用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七、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进看守所一般说明当事人已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处于被羁押状态。此时申请取保候审并非不可能,但难度高于未羁押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或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已被羁押者要说服办案机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关键。实践中,犯罪情节轻、系初犯偶犯、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者获批可能性较大;反之则难,须结合个案综合评估。
影响取保难易主要有:一是罪名与刑期,轻微犯罪较易,重罪难;二是社会危险性,是否有逃跑、毁灭证据、报复证人、再犯风险;三是身份与履历,累犯、犯罪集团主犯通常难取保,《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累犯一般不适用;四是身体状况,患病、怀孕哺乳等情形可依法取保;五是证据情况,事实清楚、可能重判者难。综合这些因素,办案机关权衡诉讼保障与社会危险性后决定,故结果因人而异。
申请取保候审可在拘留后任何阶段提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最佳时机常在被拘留后、提请批捕前及检察审查批捕阶段(即37天内),此时提交不予批捕、取保法律意见效果好。申请应向办案机关(公安、检察或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与保证方式,由决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审查答复。
提高获批率应做到:第一,尽早委托辩护人,在37天内提交专业法律意见,突出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条件;第二,主动提供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家属监护等担保条件,选择适格保证人;第三,对患病、怀孕等法定情形及时提交医疗证明;第四,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体现配合态度;第五,对涉企、轻微犯罪等可援引少捕慎诉政策。同时避免串供、逃跑等加重危险的行为,否则更难获批。
已进入看守所羁押的嫌疑人,取保难度相对更高,但仍可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变更。辩护人或近亲属可在拘留、逮捕后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申请,重点围绕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患有严重疾病、系初犯偶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事由展开。检察机关经评估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将建议办案机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把握报请与补强证据的时机,是羁押状态下成功取保的关键。
问:刚进看守所能马上申请取保吗?
答:可以。被羁押后,嫌疑人及其亲属、辩护人即可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实践中在拘留后至提请批捕前、以及检察审查批捕的37天内申请效果较好,办案机关应在三日内决定并答复。
问:为什么有人进看守所几天就取保,有人一直关着?
答:差异源于个案条件:轻罪、初犯、无社会危险性、有法定情形(患病、怀孕)者易获批;重罪、累犯、可能毁灭证据或再犯风险高者难获批。办案机关综合危险性、刑期等权衡,故结果不同。
问:累犯是不是绝对不能取保?
答:不是绝对,但很难。《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累犯一般不适用取保候审,体现从严倾向。若累犯同时具有严重疾病、怀孕等极特殊情形,理论上仍可能,但实践中获批极少,一般倾向继续羁押。
问:取保申请被驳回还能再申请吗?
答:可以。强制措施可随案情变化重新评估。若出现新的有利于取保的情形(如病情、证据变化、羁押期限届满),或原申请理由补充强化,可再次申请。但短期内无新理由反复申请,获批可能不大。
问:进了看守所家属能见人吗?
答:侦查阶段家属一般不能会见嫌疑人,只有辩护律师可依法会见。家属可通过律师了解情况、转交生活物品,并在律师指导下准备取保申请材料与担保条件。
问:取保不成会不会影响最终判决?
答:不会。是否取保是强制措施问题,与最终有罪无罪、刑期长短无直接关联。法院依事实证据裁判,不能因曾被羁押或未取保而加重刑罚,二者性质不同。
问:看守所取保和拘留所取保有区别吗?
答:本质都是申请取保候审,区别在羁押场所对应阶段:拘留所多对应行政拘留或刑拘初期,看守所对应刑事羁押。申请对象与程序相同,都是向办案机关提出,关键仍看是否符合法定取保条件。
· 进看守所后抓住37天黄金期,尽早由律师提交不予批捕与取保意见。
· 准备固定住所、收入证明和适格保证人,增强「无社会危险性」说服力。
· 切勿在羁押期间串供、逃跑,否则将彻底丧失取保可能。
· 如对本篇涉及的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或量刑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或由家属向办案机关、看守所或看守所驻所检察室了解进展,以个案事实与生效法律文书为准依法应对,切勿仅凭网络信息自行判断或轻信所谓"关系"能摆平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累犯一般不适用取保候审。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轻伤害案嫌疑人被刑拘后,家属委托律师在37天内提交无社会危险性意见并提供保证人,检察不批捕,成功取保。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另有一案,嫌疑人系累犯且涉嫌较重犯罪,办案机关认为取保不足以防止危险,未予准许,继续羁押。
【总结】进看守所后取保并非易事,但符合条件者仍可争取。能否取保核心看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条件,尤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并受罪名轻重、是否累犯、身体状况、证据情况影响。申请应在37天等窗口期由辩护人或家属提出,重点证明无危险、提供保证。累犯、重罪、有碍侦查者较难。建议尽早专业介入,依法理性争取。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 现行有效 | 第六十七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六十七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六十五条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九十五条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67条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95条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6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