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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2017-12-26 09:33 admin
立案是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

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


(1)杀人案。

故意杀人的;

“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伤害案。

流氓伤害他人的;

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

“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3)抢劫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4)投毒案。

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

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

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决水案。

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

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9)盗窃案。

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

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10)骗案。

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抢夺案。

抢夺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案立案标准执行);

抢夺枪支、弹药的。

(12)敲诈勒索案。

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13)伪造货币、有价证券。

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300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

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300元或10张以上的;

故意使用、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

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

走私伪造国家货币;

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

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14)经济合同诈骗案。

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全同发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式、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用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15)集资诈骗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

(16)贷款诈骗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17)票据诈骗案。

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8)信用证诈骗案。

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

(19)信用卡诈骗案。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0)保险诈骗案。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1)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

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22)拐卖人口案。

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的。

(23)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4)提供场所和毒口,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25)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26)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27)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株(相当于生鸦片1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28)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不含猎枪、体育运动枪)。

(29)制造、贩卖假药案。

以营利为目的,制造、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

(30)破坏生产案。

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产品,毁坏大片农田作物,残害毒害耕畜的。

(31)扰乱社会秩序案。

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创始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32)强迫妇女卖淫案。

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33)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

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34)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

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200元以上,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35)走私制作贩运传授淫秽物品案。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

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的;

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36)赌博案。

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

或一次赌博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第二条 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重大案件:


(1)杀人致死,重伤的。

(2)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持械入室抢劫的,或者致人重伤的。

(3)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000斤以上的。

(4)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5)强奸妇女已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6)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

(7)连续残害妇女的。

(8)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9)敲诈勒索1000元以上的。

(10)以手工印刷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1)以其他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的。

(13)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还将夹寄,数额在2000元或200张以上的。

(1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16)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的。

(17)伪造货币、有价证券集团犯罪的。

(18)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9)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0)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1)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下的。

(22)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3)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4)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25)毁坏大型机械,残害耕畜三头以上,或者是使用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直接损失1000元以上的。

(26)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克以上,海洛因10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7)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28)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29)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30)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株(相当于生鸦片10两)以上的。

(31)使华侨、澳同胞、来华外国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32)扰乱社会秩序,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

(33)强迫未满十四岁幼女卖淫的;强迫精神病患者及痴呆妇女卖淫的;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摧残妇女身体强迫其卖淫的;明知妇女有性病而强迫其卖淫的;强迫二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4)引诱、容留三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患性病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不满十四岁幼女及精神病患者、痴呆妇女卖淫的。勾结境外黑社会组织或集团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引诱、容留
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5)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1000元以上;或当众猥亵妇女,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6)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组织播放自己制作、复制的淫秽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管理录像、照相、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第三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杀死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

(2)持枪杀人、持枪抢劫、持枪强奸妇女的。

(3)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

(4)爆炸、放火、快水、投毒致死数人,直接报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5)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虽不足够万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

(6)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或者盗窃财物中夹有国家绝密文件的。

(7)盗窃、抢劫、抢夺枪支的。

(8)轮奸妇女或者在公众场合结伙侮辱摧残妇女的。

(9)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0)以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1)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

(12)武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3)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造成危害特别严重的。

(14)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5)金融、财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或贩运、投放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6)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7)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18)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19)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0)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1)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2)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3)跨越省、市、自治区的重大犯罪集团。

(24)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25)外国人进行刑事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

(26)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27)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0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的。

(28)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29)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30)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31)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0株(相当于生鸦片100两)以上的。

(32)强迫十名以上妇女卖淫的;摧残被强迫卖淫妇女,造成重伤、死亡或身体残疾的;以团伙或集团形式强迫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3)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34)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1万元以上的;致使三人以上伤亡的;其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35)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管理录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特别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36)劫持飞机,劫持船舶,劫持火车、汽车的。

(37)持军用枪、猎枪、运动用枪(不含气枪)或仿制的上述枪支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抢劫军用枪支的;武装走私、贩毒的。

(38)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物品工厂、仓库进行爆炸、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放火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9)驾驶机动车故意撞人、轧人的;或驾驶机动车船故意碰撞造成多人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0)以制造政治事端为目的劫持人质的;以要挟报复为目的劫持党政领导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子女新属的;或劫持人质对抗军警追捕的;持枪、持爆炸物品劫持人质的。

(41)为了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盗窃枪支、爆炸物品、放射性和剧毒物品的(这些案件发生后,无论作案动机如何,均先按严重暴力案件进行立案并开展工作;破案查明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案件,再予以撤销)。

(42)对公众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

(43)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缩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前9项是14-16周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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