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一般在住处或指定居所进行,通过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传讯到案等方式监管。被监视居住人须遵守不离开处所、不违规会见通信等义务。本文说明执行机关、执行地点、日常监管措施与解除程序,帮助理解监视居住如何落地。

一、监视居住怎么执行:执行机关与依据
二、住处执行与指定居所执行
三、日常监管的具体措施
四、执行期限与解除程序
五、执行违法的监督与救济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七、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监视居住的决定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但执行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依据《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在作出决定后,会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并送达,明确执行地点、期限、应遵守规定及违反后果。被监视居住人须在文书载明处所内生活,接受公安机关监管,这是怎么执行的起点与依据。
执行地点分两类:有固定住处的在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在指定居所执行。指定居所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除无法通知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在执行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检察院对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确保执行规范。
执行中,公安机关可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通信监控等方法掌握被监视居住人动向。被监视居住人须遵守:不擅自离开处所、不违规会见或通信、传讯及时到案、不干扰作证、不毁证串供。执行机关可随时查访确认其在处所,传讯时通知到案接受讯问。这些措施既保障诉讼进行,也限制其人身自由,被监视居住人应积极配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执行期间不得中断侦查、起诉和审理。发现不应追责或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并送达解除文书。若需继续限制自由,应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被监视居住人认为执行违法或超期的,可委托辩护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监督执行依法进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执行机关若超范围限制人身自由、违法指定居所,或未依法通知家属的,当事人、家属可向该机关上级或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监视居住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对违法情形应通知纠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机关还应进行必要性审查,防止以监视居住变相替代羁押。发现权利受损时,及时固定证据并启动监督程序,方能切实维护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问:监视居住由谁执行?
答:由公安机关统一执行,法院、检察院可作决定,但具体监管、查访、通知均由公安机关实施。
问:执行时本人要做什么?
答:在载明处所内生活,遵守不离开、不违规会见通信、传讯到案等义务,配合电子监控与不定期检查。
问:指定居所执行会通知家属吗?
答:除无法通知外,执行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且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问:执行中会被24小时盯守吗?
答:不一定。多采用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通信监控等方式,并非全天候贴身看守,但须随传随到。
问:监视居住到期怎么解除?
答:不应追责或期限届满的,执行机关及时解除并通知本人和单位、送达解除文书,必要时变更措施。
问:执行地点能自己选吗?
答:不能。由执行机关依有无固定住处及案情确定住处或指定居所,当事人可说明居住情况供参考。
问:对执行方式不服怎么办?
答:认为执行违法或超期的,可委托辩护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由监督机关依法审查。
· 收到监视居住决定书后核对执行地点、期限与应守规定,做到心中有数。
· 配合电子监控与查访,保持通讯畅通、传讯及时到案,避免被认定脱管。
· 期限届满未解除的,主动或经辩护人要求执行机关依法解除并通知。
· 如对本篇涉及的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或量刑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或由家属向办案机关、看守所驻所检察室了解进展,以个案事实与生效法律文书为准依法应对,切勿仅凭网络信息自行判断或轻信所谓"关系"能摆平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十六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被监视居住人在住处执行,公安机关不定期上门查访并电子监控,其按时到案,案件正常推进。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另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执行机关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检察机关对执行合法性进行监督。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以住处或指定居所为载体,通过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传讯到案等措施监管。被监视居住人须遵守不离开处所、不违规会见通信等义务。最长六个月,到期或不应追责时及时解除并通知。当事人应配合监管,认为执行违法可向检察机关申诉。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 现行有效 | 第七十四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七十四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七十五条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七十六条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七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