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一般不在看守所羁押,而是在自己的住处或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内生活。每日须遵守不擅自离开处所、不违规会见或通信、传讯及时到案等义务。执行机关通过电子监控与不定期查访实施监管。本文说明监视居住每天的实际状态、监管要求与权利边界。

一、监视居住每天干嘛:日常起居状态
二、监视居住期间需遵守的法定义务
三、执行机关的日常监管方式
四、违反规定的后果与救济
五、配合监管与保留权利的建议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七、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监视居住不同于羁押,被监视居住人一般不关押在看守所,而是在自己的住处或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内生活。日常起居如吃饭、休息、处理个人事务均可在居所内进行,但活动范围被严格限定,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依据《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可对被监视居住人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确保其不脱离监管视线。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些义务贯穿监视居住的每一天,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可被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是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日常监管包括不定期检查被监视居住人是否在处所、通过电子监控定位掌握行踪、在传讯时通知其到案接受讯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会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被监视居住人应配合监管,保持通讯畅通、随传随到。
若被监视居住人擅自离开处所、违规会见他人或通信、干扰作证、毁灭证据,情节较轻的由执行机关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可予以逮捕,必要时先行拘留。被监视居住人认为执行违法或超期的,可委托辩护人提出申诉、控告,也可在期限届满时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监视居住人应主动配合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接到通知时及时到指定地点报到,并保持通讯畅通。日常如需会客、通信或处理重要私人事务,应提前向执行机关报备并取得准许。遇权利受侵害,可要求会见辩护律师并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保留好审批单、报到记录与沟通凭证,既是遵守规定的证明,也是日后申请变更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佐证。
问:监视居住是不是关在看守所?
答:不是。监视居住一般在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或涉特定犯罪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均不在看守所羁押,人身自由受限制但不剥夺羁押。
问:监视居住期间能看电视、用手机吗?
答:在住处生活可使用基本生活用品,但通信受限制,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与他人会见或通信,手机使用可能受监控或限制。
问:执行机关会每天上门检查吗?
答:不必然每天上门。执行机关采取不定期检查、电子监控等方式监管,频率视案情与风险而定,被监视居住人应保持随传随到。
问:监视居住期间可以工作吗?
答:在不离开处所、不影响诉讼前提下,住处监视居住一般可从事居家事务;但与外界接触的正常工作通常受限,需执行机关批准。
问:每天要打卡报到吗?
答:法律未统一要求每日打卡。被监视居住人主要义务是不擅自离开处所、传讯及时到案,具体监管方式由执行机关确定。
问:监视居住期间家属能探望吗?
答:会见他人需经执行机关批准,家属探望一般也须批准,通信同样受限,具体以执行机关要求为准。
问:被监视居住人看病就医怎么办?
答:确需就医的,应向执行机关报告并经批准,由执行机关安排陪同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保障基本医疗需求。
· 遵守不离开处所、不违规会见通信等基本义务,是顺利度过监视居住期的前提,切忌擅自外出。
· 保持通讯畅通,传讯时及时到案,避免因脱管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转为逮捕。
· 认为执行违法或超期限的,及时通过辩护人或本人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
· 如对本篇涉及的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或量刑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或由家属向办案机关、看守所驻所检察室了解进展,以个案事实与生效法律文书为准依法应对,切勿仅凭网络信息自行判断或轻信所谓"关系"能摆平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十六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某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监视居住后,在住处生活并配合不定期查访,期间按时到案接受讯问,案件正常推进,未出现违规情形。
(综合公开通报情形整理)另一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所会见他人,执行机关认定情节严重,依法提请批准逮捕,后对其实行羁押。
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主要在住处或指定居所内生活,每日须遵守不离开处所、不违规会见通信、传讯到案等义务。执行机关通过电子监控与定期检查实施监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予逮捕或先行拘留。监视居住最长六个月,到期或不应追责时应及时解除,被监视居住人可依法申诉、控告。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 现行有效 | 第七十五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七十六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七十七条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七十五条 |